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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阅读(1.86W)

申请民事执行一般都是请求强制执行,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执行申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执行申请书

民事执行申请书1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xx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xx年七月一日至xx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xx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xx年七月一日至xx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xx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 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xx市xx路xx小区x号x室。

一、执行依据:

生效判决(xxxx)x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事项和执行标的:

1、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xxxx)x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判决书正文内容均应当详细列明)。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xx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201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写明判决书正文内容)。

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已于xx年xx月xx日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1、被执行人在xx市xx区拥有房产一处,

2、在xx银行有存款xx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民事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罗xx,女, xxxxx年6月11日,汉族,住xx市xx区xx大道中段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第四建筑公司,注册号:xxxxxxxxxxxxx,住所:xx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依据:xx市xx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xx市南岸区人民法院(xx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xxxx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罗xx诉xx市第四建筑公司xx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xxxx年2月27日作出了(xx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xx市第建筑公司xx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罗xx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xxxx年1月1日起至xxxx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xxxx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xx市第四建筑公司xx公司分公司财产时,xx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 xxxx年6月29日xx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x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xx市第四建筑公司xx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xx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现依据xxxx年3月12日生效的xx市xx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xx)永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7月9日生效的xx市南岸区人民法院(xxxx)南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xx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