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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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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案件的发生,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本行重要岗位强制休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一、强制休假的主要对象

(一)营业部(营业网点)、营销部门的负责人;

(二)在重要岗位工作的柜员,包括会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柜台业务的主管,以及财务、会计、出纳、对帐、资金交易、凭证印章管理、解款员、计算机系统管理及运行等人员。

二、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

强制休假应当每年1次,但最迟不得超过2年。每次连续2至5个工作日(不含公休日)。强制休假的时间安排可与员工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具体时间应当按照随机的原则向强制休假对象宣布。

三、强制休假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强制休假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各负其责。各部门需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每半年拟定一次强制休假计划,分别于每年的1月20日之前和7月20日之前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二)综合管理部在必要时统一部署各部门重要岗位的强制休假工作。

四、强制休假的交接

(一)强制休假由综合管理部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并由主管领导于当日当场通知本人。

(二)被安排强制休假的人员在接到《强制休假通知书》后,必须无条件执行,立即与替岗人员交接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替岗人员应当具有该岗位的任职资格,并且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监交人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由该负责人指定。《强制休假交接登记表》须存档备查。

(三)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原则上不应当离开所在地,如若离开,需经综合管理部报行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满后,须按时返回岗位并且与替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强制休假期间的业务检查和审计

对重要岗位的业务检查和报告是强制休假制度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在强制休假期间,由替岗人员对休假人员所在岗位进行业务检查,检查完毕向综合管理部提交《强制休假检查报告》,报告要重点描述对该岗位进行重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提出整改意见。报告由分管行领导审查并签署整改意见,由所在部门存档备查。

六、强制休假人员的待遇

强制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其待遇不变。

七、有关责任

(一)对于替岗人员在替岗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案件隐患袒护包庇、隐瞒不报的,视同违纪,根据有关规定对替岗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综合管理部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监督各部(网点)强制休假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对强制休假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强制休假率达不到要求的部门(网点),将督促并监督整改。期间发生案件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