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才华都>规章制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条例 阅读(5.68K)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条约缔结,加强条约管理,使缔约程序法相关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对外缔约实践需要。

根据意见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进行双边、多边条约谈判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谈判建议,并在拟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条约谈判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启动谈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条约内容涉及外交、经济、安全等重要国家利益的;缔约另一方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条约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其他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情形。

根据意见稿,报送国务院建议启动谈判的请示应当包括:谈判条约的必要性;谈判的主要内容、问题及解决方案;拟启动谈判的时间;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谈判代表建议人选以及其他需要向国务院说明的事项。

意见稿还明确指出,签署条约的请示应当包括谈判情况、主要问题、条约草案主要内容、签署时机、建议委派的'签署代表、生效方式以及签署后需要继续履行的国内法律程序;拟签署的条约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其他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时的后续解决方案;拟签署的多边条约是否需要作出声明或者保留以及声明或者保留的内容;需要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情况;国务院法制机构对重大法律问题的意见。

各界人士可在4月1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相关阅读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法制机构收到请示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条约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一致;

(二)条约之间是否冲突;

(三)条约的报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本条例和其他规定;

(四)条约文本是否存在影响条约履行的表述错误;

(五)相关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有关请示和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决定将前款规定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条约进行初步审核后,应当送外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复核。外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条约经审核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下简称缔约程序法)自1990年12月28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国缔约行为,促进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与交往,维护我国合法权益、国际形象等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缔约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遇到了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由于缔约程序法规定较为原则,难以完全满足对外缔约实践需要。

缔约程序法未明确条约定义。为便于理解和遵守,参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结合我国缔约实践,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条约”是指缔约程序法第二条所指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书面文件。旨在确立、变更或者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缔约程序法规定,对外缔结条约的名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据此,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以三种名义缔约的具体情形。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

(四)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的事项。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其他机构,可以就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

为进一步明确缔约程序,在缔约程序法规定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从条约谈判、签署、审批(备案、登记)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特别明确了谈判、签署请示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报请国务院核准应当附具的相关材料,增强了可操作性。

例如, 报送国务院建议启动谈判的请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谈判条约的必要性;

(二)谈判的主要内容、问题及解决方案;

(三)拟启动谈判的时间;

(四)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谈判代表建议人选;

(五)其他需要向国务院说明的事项。中方草案文本或者谈判参照文本的,应当附该文本。

缔约程序法规定了条约在国内生效的四种形式,分别是批准、核准、备案、登记。征求意见稿对这四种形式特别是前两种形式进行了细化。

缔约程序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公布作了明确规定,对其他条约的公布仅作了授权国务院的规定。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务院公布条约的范围、形式和内容。

此外,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精神以及多年来的缔约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条约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对征询意见的内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