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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模板八篇

合同范本 阅读(1.8W)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买卖合同模板八篇

买卖合同 篇1

卖方(下称甲方):

买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______区________,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____字第 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字第____号。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给甲方,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在办理完转移过户手续时付清。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__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逾期不支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种“土地使用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他二份交由有关部门存栏。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附件:

1 、

2 、

3 、

4 、

5 、

立合同人:

卖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买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保护动物,爱惜、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以诚信、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本着为买的宠物提供合适之生存环境,爱护宠物之目的,与乙方订立该买卖协议。乙方保证该被买宠物并非因盗窃、抢夺、抢劫之手段获得。

2、甲方承诺买的宠物交接完毕后,尽饲养人之义务,对被买宠物的生命存续期间的防疫、疾病、生育负有照料之义务,并对被买宠物的非正常灭失、受伤、疾病、死亡负有严格的、完全的过错责任;

3、乙方向甲方告知所买宠物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情况,为甲方喂养所买宠物提供其他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4、甲方在购买宠物前,必须对此宠物的健康状态做初步检查。若发现健康方面的异常,立即告知乙方。宠物售出三天内若甲方发现该宠物健康有异常,出具证明后乙方应更换同品种的宠物。宠物售出3天直至以后,对此宠物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若非宠物健康原因,甲方在购买该宠物后三天内请求退换,应缴纳该宠物价格20%的违约金。

6、宠物的买卖价格由甲乙协商议定;一次性付款,采取现金结算,款到交货。

7、本合约之解释权归甲乙方所有,其他未尽事宜,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为准。双方因合约所致之任何争议,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宠物的基本状况:

(1)、宠物名称__________种类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

(2)、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体重_______;

本合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采购方: 代表: 供货方: 代表:

合同编号:

采购方(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供货方(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一条:合同标的

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设计院提供的图纸的技术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制造标准

向甲方供货,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现行标准。

第三条 交货及安装时间、合同有效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天供货完毕,乙方负责将合同约定的货物运到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开具实际验收结算单有买卖双方共同签署验收证书,视为供货合格。

合同有效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zx年xx月xx日。

第四条:交货地点、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汽车运输,以车板交货方式进行货物交接,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准备货物交接清单,由甲方签字确认。乙方负责运输及相关运费,甲方负责卸车成本。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无包装物 第六条:货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购货物的总价款约为人民币67.6万元(陆拾柒万陆仟元整),甲乙双方同意以如下流程、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

合同生效后,预付款为30%;货到甲方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后付总款价65%,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5%为质保金,质保一年。

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第七条:税金缴纳

因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税款,均由乙方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增值

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异议期

甲方享有对本合同所供产品按乙方的出厂技术资料,设计院图纸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验收并提出异议的权力,异议期限为到货后六十天,甲方提出异议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退货等服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若乙方提供产品质量有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延期交货超过1日的,每日按合同总额的1%予以处罚,最高限额10%。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提交邯郸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签字 盖章) 乙方(签字 盖章)

日期: 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本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本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随着社会、时代的改变,对法律的理解有了分歧,为了适用于这种改变,就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律的解释是必然的。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买卖合同 篇5

室 内 装 饰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书

二零零九年八月

致力于设计行业

打造装饰品牌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工 程 设 计 师: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工程内容及做法

(详见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及报价单)。

第3条、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详见报价单),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详见报价说明);

(2)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应符合实际施工的要求,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误差应在+-8%以内。

(3)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如因承包人提供了不合格材料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不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限制。

第4条、工程期限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为不含税报价(详见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部分 施工图纸

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包括/不包括在工程价款内)。

第三部分 发包人义务

第1条、开工前三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第2条、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第3条、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及相关装修手续(物管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4条、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5条、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第6条、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第四部分 承包人义务

第1条、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第2条、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第3条、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部分 工程变更

第1条、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六部分 材料的提供

第1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需要保管的,发包人应作好密封标志,并交由现场管理人员保管;

第2条、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三条,所提供材料保证一年内不掉色。

第七部分 工期延误

第1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发包人五金件(不含门锁、洁具等)安装;

第2条、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3条、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第八部分 质量标准

第1条、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现行家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第2条、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发包人指定拥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九部分 工程验收和保修

第1条、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__隐蔽工程验收__; (2)__水电工程完工__;

(3)__中期验收(木作工程完工),并作好工作量统计决算__; (4)ICI漆工程完工 。

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工程验收单)。

第2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否则视同工程合格),填写工程验收单(见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见工程结算单)。

第3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4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保修期自住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工程保修单)。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

第5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应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合格的质量标准,不应出现严重、大面积和多处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超过2次(处)严重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提供保修之外,另须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发包人由于此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金额为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的造价(根据附工程报价单)。

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防水工程出现3处以上渗漏;

暖气、煤气、给排水改动工程出现断裂、漏水、漏气(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墙面、吊顶等涂料工程出现0.5M2

以上的涂料表层脱落;

吊顶、吊柜、五金件、灯具等吊装、安装工程出现断裂、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墙砖超过5处(块)以上松动、脱落;

地砖、地板工程出现5处(块)以上显著隆起、凹陷、移位,或松动、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木工工程出现开裂、脱胶(榫)、松动、变形(材料质量问题除外)。

第十部分 工程款支付方式

第1条、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2条、工程中期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工程结算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时向承包人结清工程款。每项工程增加项目结算应在每次付款时结清。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1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2条、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第3条、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终止方应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部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1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部分 几项具体规定

第1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2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尽量确保工程不对邻里、社区和公众利益产生影响。承包人应对工程噪音、污水、废料、异味、光污染、高空坠落物等有害因素有足够的预计和有效的管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3条、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_点_______分;下午

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_点_______分。承包人应按时开工、停工,并不在施工现场从事与工程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部分 附则

第1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第2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

第3条、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

(1)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壹年。

(2)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承包人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发包人进行赔偿;

(3)保修期内如属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装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承包人酌情收费。

(4)本保修单在发包人签字、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签字:

承包人签字(盖章):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对等、互利的原则,现就关于甲方将其拥有的下隆子水田一块(面积:六分整)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下隆子一块水田(面积:六分整)转让给乙方永久使用,同时乙方对水田拥有转让、出租、抵押、赠送、继承等权力,甲方无权干涉乙方。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

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作为上述水田的转让补偿。乙方付款情况以甲方开具的水田转让收款收据为准。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的任何家属及子孙后代均以此协议所列条款执行,不得反悔。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见证方各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甲 方签字: 时间:

乙 方签字: 时间:

见证人签字: 时间:

甲方:刘海君 身份证号码:

乙方:刘海兵 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刘海君与乙方刘海兵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对等、互利的原则,现就关于甲方拥有的塔照岭屋门前水田一块(面积:六分整)与乙方拥有的算命丘子水田一块(面积:九分整)进行调换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塔照岭屋门前水田一块(面积:六分整)调换给乙方永久性使用。

2、乙方同意将算命丘子水田一块(面积:九分整)调换给甲方永久性使用。

3、上述水田相调是甲乙双方自愿的行为,甲乙双方的家属和子孙后代均以此协议所列条款执行,不得反悔。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见证方各执壹份、乙方执贰份。

甲 方签字: 时间: 乙 方签字: 时间: 见证人签字: 时间:

买卖合同 篇7

设备转让方(下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设备回购方(下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转让 型号挖掘机 台给乙方,出厂编号分别为: 、 、 ,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 ,大写( )。 乙方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则预付现金人民币¥ 元,于 年 月 日将货提出。如在订金预付时间(上述时间)范围内甲方把货物处理给他人或其他原因不卖给乙方,甲方将承担订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的作为损失。

(2)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挖掘机的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合法有效证件手续。

(3)如该挖掘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4)协议签定前挖机的产权、债权、债务问题与乙方无关。如果引起纠纷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若购机时在银行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银行要追缴任何责任和尾款补清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签定本协议后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7)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8)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姓名: (手印) 乙方姓名: (手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8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果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购水果名称、单位、单价、数量名称

单位(公斤)单 价数量(公斤)金额(元)一等二等三

等 金额合计:

第二条 果品质量

按照国家规定的规格标准执行。

第三条 包装要求和费用承担

1.包装材料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每包水果净重:______________公斤。

3.不同品种登记分别包装。

4.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

5.每包品种登记标签清楚。

6.包装费用由甲乙负担。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方法

第六条 运输方法及运费承担

第七条 结算方式与期限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品名、品级、数量交货,应向乙方偿付少交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逾期10天,应向乙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______ %的违约金。

3.甲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当返工,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负。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收货,否则,应向甲方偿付少收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压级压价收购,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向甲方偿付压价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在甲方交货后,应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未付款部分总价值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而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