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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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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主体

合同审查时应注意的要点

签约过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签订合同目的。因此,对签约主体的资格要严格审查:

1、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调查资产状况、工商登记以及不动产登记等;

2、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3、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以保证签约后能够顺利履行合同。

二、审内容

1、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看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主要条款。

3、最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尽可能地减少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导致被撤销的。

详述合同重要条款的要求(如标的、付款方式、数量、签订地、工期、交货时间及地点、上线、初验、终验等)

(1)合同清单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合同清单的单项金额不等于清单总金额——必须更改;

(2)工期、交货时间、地点/目的地及接收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等空白——不得空白,必须填全,并且不得有误。(ISO9000要求)

(3)合同内未约定验收期限、验收标准——必须增加。如未增加存在的法律风险:项目完成后局方一直不验收,或者以未验收为理由不支付相应款项。

(4)验收标准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什么标准来验收,如约定为双方按合同及需求说明书要求来验收。

(5)合同内的签订日期、签字日期与合同中的相关联日期产生冲突(如合同签订日期为10—9—21,交货日期为10—8—16,交货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冲突)——必须更改(ISO9000要求)

(6)清单无单价、数量;我方——必须更改。如未更改存在的法律风险:供货时无法确认供货是否符合要求,容易出现纠纷,且出现纠纷时无明确判定标准,对我方不利。

三、审权限

很多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收集/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臵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审手续和形式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的名称、签字或盖章。

(1)合同中的称呼前后不一致(如有时是甲乙方,有时又是买卖方等等需统一)——必须更改;

(2)合同附件上写的名称与合同中提到的附件名称不一致——必须更改;

(3)合同中甲、乙双方单位名称与所加盖的印章单位名称不一致——必须更改;

(4)合同签订单位非独立法人——必须更改;

(5)合同内有手动修改处——如有修改必须双方在修改处盖章确认(合同的金额、付款方式、数量、签订地等处不可以手改)

(6)合同内双方未签字,对方单位盖章不清晰——合同内甲乙双方均须签字,对方单位盖章必须清晰(ISO9000要求)

(7)项目经理及合同签署人非同方员工——必须更改;项目经理及合同签署人必须为同方员工;

五、审文本

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本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本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意思

审意思,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因为信息的传递发生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七、审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核合同中的重点,详细分析如下:

1、 涉及到合同无效的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上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审主体)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