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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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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有这样的时机,要好好记录下来,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很多人都十分头疼怎么写一篇精彩的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学习了关于素质教育的系列材料,深受教育和启发,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实施素质教育,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

教师是学生教育的启蒙者,是知识的传播者,又是思想行为的引路人。老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的一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教师要确立自己“为人师表”的模范形象,用端庄的仪表、大方得体的举动,和蔼和亲的态度、平易近人的作风去感化学生,使教师成为学生行为的表率和学习的楷模。孩子离开父母,很自然地把感情、期望、爱的要求转移到老师身上。渴望老师象妈妈那样给他们充足的爱。因此,教师应该把自己全部的爱无私地倾注给学生,视他们为自己的亲骨肉,满腔热情地关怀、全面地照顾、耐心地教育、细致地疏导,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全面发展。

德为师之本,具备良好的师德是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现代教育日新月异,教育在不断地发展,所以教师的师德会对学生人格有很大的影响,教师对学生的品德感染仍无可替代。这就要求教师有“掏出一颗心来,不带走半根草去”的无私奉献精神。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师德,才能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灌输知识给学生,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活泼、向上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从而“严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教书育人的职责和任务,达到提高全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目的。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忠于职守。这是一个教师必备的条件。一个职业道德优秀的教师,绝对不是一个见异思迁,缺乏敬业精神的人。一定是拥有高尚的敬业、进取精神、能够为人师表的人。在教学中更要象慈母般热爱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言传身教,把深厚的感情倾注到接受教育的学生身上。

实施素质教育,要求教师首先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教师必须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彻底转变教育观念,改变陈旧的方式方法,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重新去把握大纲,深钻新教材,探究新方法组织教学;刻苦学习,深入研究,要理论联系实际。细心地观察学生的各项游戏活动,规律,熟悉学生的心理特点,了解学生的爱好和兴趣,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再进行筛选,制订一套适用于本校、本班实际的素质教学方案,有目的、有步骤地在教学活动中加以实施,这样素质教育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爱,就没有真正的教育。因为“教育儿童的事业是要求对儿童有伟大的爱抚的事业。”抱着“俯首甘为孺子牛”的精神去教导、训练学生,使他们将来成为有用的人,责任是何等艰巨。作为教师还要精通自己所教学科。有丰富的知识,掌握一定的技能技巧。吸收最新的信息,充实教学内容,适应新时代素质教育的需求,把握时代脉搏,在素质教育中扩充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和诱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逐步掌握多方面的技巧、技能。

二、实施素质教育,关键要落实在课堂教学中

首先,要有明确的体现素质教育思想和观念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不仅规定了教学的方向,而且具有调控教学过程的功能。无论什么样的教育,都要依靠目标的达成来实现。素质教育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因此必须将其中的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意志、情感、习惯、行为教育等,都写进教学目标,使之有机渗透在每一个教学环节,融于学生认知结构之中。

其次,要优化课堂教学结构。素质化的教学目标要求优化的课堂教学结构为之服务。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主,以教材为主,封闭沉闷,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出来。这种带有浓厚应试色彩的课堂结构,严重阻碍了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发展。一是要激发学习兴趣。学生的学习兴趣是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心理前提,如果没有学习兴趣,必定抑制学习过程中的思维活动,更谈不上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所以要引导学生提高兴趣,并通过努力去争取成功。二是要创设情趣,提高课堂的趣味性。数学内容的枯燥无趣是学生厌学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使课堂富有情趣,可结合数学内容,适当引入一些相关史实、数学故事、生活中的数学案例等。三是要引导探索,加强学生的参与性。数学知识原是来自于生活,来自于实践,但数学知识从生活实践中脱离出来,往往就只成为训练思维的手段。如何引导学生通过实例和模型来学习数学知识,让学生在实践中来体验知识的形成过程、建构知识体系,这是教师要做好的工作。通过设计一些活动课,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探究,深深吸引学生去解决所提出的实际问题。这样就能让学生置身于知识的形成发展过程之中,通过探索来激励学生的求知欲。四是要激励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情感。教学中教师要鼓励学生的每一次成功,哪怕是微小的成功,积累点滴成功,学生会情不自禁感到愉快,增强信心,所以教师平时要多给学生创造成功的机会,诸如课堂提问、数学游戏、数学作品展示、数学竞赛等,当学生在学习中碰到困难和挫折时,教师应帮助学生正视挫折,具体分析、找出方法,避免因压抑而动摇信心,培养他们坚强的意志。

第三,要抓好差生工作。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是否面向全体学生。应试教育只面向少数尖子学生,把“差生”排斥在群体之外,使他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为此,应树立每一个学生都能成才的观念,在课堂教学中,要相信每一个学生都能教好,对于差生,要满怀爱心,重点辅导,并发动学习好的同学帮助差生,最终使全体学生共同提高。

三、作为数学教师,我将在数学教学中落实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在数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良好个性,通过各种渠道,抓住契机,把握好数学教学与学生个性之间的.联系,发挥数学教学的功能,从而形成学生的良好的个性品质。

一是及时肯定,培养学生的自信心。老师都喜欢聪明的学生,但任何班中都有几个"怕学数学、学不好数学"的孩子,我将及时帮助他们消除失望的心理,树立学好数学的信心。 对他们适当降低要求,加强个别辅导。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采用正面激励的方法。当学生在自己的作业本上看到大大的" 优",或得到简短的批注"方法好"、"计算巧妙"等,品尝到自己的学习成果,体会到成功的欢乐,喜悦的心情溢于言表。在评价时教师更多的强调学生自身的纵向比较,只要他做出努力,有一点出众的表现,就能获得教师的赞赏和表现机会,即使水平在一般以下,仍然加以肯定。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如果儿童不仅仅知道而且体会到教师和集体对他们的优点既注意到了,又很赞赏的话,那么,他就会尽一切努力变得更好"。同时,引导学生在自我评价得时候,既要看到进步的一面,又找到自己的不足,努力长善救失,扬长避短。学生对自己的数学进行正确的评价,能增强学好数学的自信,从而提高学习的效率。

二是引导参与,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学生是教育的对象,更是学习的主人,他们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我将着力于增强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变"跟我学"到"我要学",以主人的姿态投入训练。数学教学中,建立自主学习活动教学结构,正确引导,巧妙疏导,积极投入学习的 全过程。在学习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快乐。在教学中教师要不断激发学生的自主性,在思考问题的角度等方面放权让学生独立自主。学生的目标明确了,参与度深了,有充分的机会表现展示自己的学习能力。是学习数学逐步成为学生自我支配,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活动过程。这种独立探索的成功提议,正是儿童个性自主性的强大支点。

三是克服困难,磨练学生的坚毅性。坚毅性是学好知识必备的良好个性品质。尤其学好数学单评动机、兴趣,情感是不够的,必须具有遇到困难挫折不灰心,一旦确立一个目标,能坚持不懈地做下去的意志。在教学中,要培养学生学习的恒心。学生在学习中能持之以恒,坚持到底,就表现出他有坚毅性:反之,学习中有始无终,半途而废,知难而退就表现出缺乏毅力的品质。"学贵有恒",学习一定要有恒心。有的成功就自满,有的失败就灰心,有的出现"冷热病"等,这些都是学生学习意志薄弱的表现,我将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是形成习惯,培养学生的责任性。现代数学论的研究表明,学生的学习效果与学习活动中的情感、意志等非智力因素密切相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的努力态度,学习习惯等,尤其对个体的终身来说,强烈的责任感是取得成就的重要条件。责任性是一个人做人做事的根本条件,没有这个基本点,任何事都干不成,干不好。责任性的培养必须从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入手。在教学中,我将引导学生以极其认真的态度全身心的投入。在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踏踏实实、一丝不苟。逐渐学生养成了自觉、主动、认真得学习习惯,责任感得良好个性品质也在其中逐渐得形成。

总之,经过一个假期的学习,个人感觉又有了新的提高,下步将倾尽所学,在新的学期把素质教育的理念贯穿与教学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学有所用。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总之,新《义务教育法》要求我们在教育教学中要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的机会,提供主动发展的空间,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从而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的主动发展,使学生的素质得到提高,成为一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孩子。

我们应该熟读新的《义务教育法》,在不断的理解和应用中,为学生们真正的发展和成长尽一份心,效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