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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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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知范文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落实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五保户基本生活,根据县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宝应县社会救助项目的.通知》(宝政发〔2015〕60号)精神,从2016年*月*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6420元/年、人。其中分散供养县镇财政按5670元/年、人筹集,不足部分每人每年750元,由各镇(区)、村自筹并发放到人。

二、资金安排

县在村级三项资金中统筹安排90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镇(区)财政各负担50%。集中供养院民零用钱每人每月50元(在集中供养经费中)。分散供养每人每年统筹200元,用于解决散居五保户门诊、丧葬及房屋修缮费用。

三、资金发放

实行按季发放,村级三项资金外的镇(区)财政负担的50%资金,由各镇(区)按季配套到位,与县级资金一并发放。其中集中供养经费划拨至各敬老院账户,分散供养经费通过“一折通”打卡到户。

各镇(区)民政办、财政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五保供养标准提标工作,确保全县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特此通知。

  **民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