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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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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户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户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户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