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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時應注意的要點

合同範本 閲讀(1.46W)

一、審主體

合同審查時應注意的要點

簽約過程中,公司往往更重視合同內容,而忽視了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有時甚至為了促成合作或礙於情面將對主體的審查變成“走過場”,這樣的做法容易導致主體缺陷而使合同歸於無效或難於履行,達不到簽訂合同目的。因此,對簽約主體的資格要嚴格審查:

1、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的情況,以瞭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註冊、是否存在未年檢導致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和經營範圍,必要時應當到相關部門調查資產狀況、工商登記以及不動產登記等;

2、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合同項目,要根據合同內容審查對方的資質現狀,即有否獲得相關資質及目前效力情況(有的資質可能失效),如經營與電信相關的業務應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資格許可證,通信建設工程需要相應資質等級等;

3、要對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必要評估,以保證簽約後能夠順利履行合同。

二、審內容

1、看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如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誤解或顯失公平等等。

2、看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的承擔等等主要條款。

3、最限度地為公司爭取利益:要站在有利於公司的角度上,對我方權利和義務進行全面衡量,當然是爭取更多權利而儘可能地減少義務,並且,對我方可能出現的違約要規定相對較輕的違約責任;對對方條款的審查,則恰恰相反,不過,凡事都要有個限度,合同條款還是要建立在相對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的,否則,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導致被撤銷的。

詳述合同重要條款的要求(如標的、付款方式、數量、簽訂地、工期、交貨時間及地點、上線、初驗、終驗等)

(1)合同清單總額與合同總金額不一致。合同清單的單項金額不等於清單總金額——必須更改;

(2)工期、交貨時間、地點/目的地及接收人聯繫方式/簽訂日期等空白——不得空白,必須填全,並且不得有誤。(ISO9000要求)

(3)合同內未約定驗收期限、驗收標準——必須增加。如未增加存在的法律風險:項目完成後局方一直不驗收,或者以未驗收為理由不支付相應款項。

(4)驗收標準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按什麼標準來驗收,如約定為雙方按合同及需求説明書要求來驗收。

(5)合同內的簽訂日期、簽字日期與合同中的相關聯日期產生衝突(如合同簽訂日期為10—9—21,交貨日期為10—8—16,交貨日期早於合同簽訂日期,衝突)——必須更改(ISO9000要求)

(6)清單無單價、數量;我方——必須更改。如未更改存在的法律風險:供貨時無法確認供貨是否符合要求,容易出現糾紛,且出現糾紛時無明確判定標準,對我方不利。

三、審權限

很多情況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此時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收集/對於初次合作的單位,這項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對對方代理人身份、有無代理權、代理權限範圍、期限等等進行必要審查,否則可能會發生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而導致合同效力受到臵疑。實踐中,主要是看簽約代表是否為單位負責人或是否有委託授權書。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的部門或辦事處是沒有對外簽約權的,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也需由法人授權。

四、審手續和形式

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如需經批准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記手續。

2、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

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

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的名稱、簽字或蓋章。

(1)合同中的稱呼前後不一致(如有時是甲乙方,有時又是買賣方等等需統一)——必須更改;

(2)合同附件上寫的名稱與合同中提到的附件名稱不一致——必須更改;

(3)合同中甲、乙雙方單位名稱與所加蓋的印章單位名稱不一致——必須更改;

(4)合同簽訂單位非獨立法人——必須更改;

(5)合同內有手動修改處——如有修改必須雙方在修改處蓋章確認(合同的金額、付款方式、數量、簽訂地等處不可以手改)

(6)合同內雙方未簽字,對方單位蓋章不清晰——合同內甲乙雙方均須簽字,對方單位蓋章必須清晰(ISO9000要求)

(7)項目經理及合同簽署人非同方員工——必須更改;項目經理及合同簽署人必須為同方員工;

五、審文字

審查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合都仔細推敲、反覆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

六、審意思

審意思,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因為信息的傳遞發生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當事人的最真實的想法,看合同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七、審效力

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審核合同中的重點,詳細分析如下:

1、 涉及到合同無效的法律條款: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第五十八條【無效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以上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在審查合同時,應認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判斷是否存在導致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並認真分析合同無效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後果。

2、注意審查合同的主體。主體的行為能力可以決定合同的效力。對於特殊行業的主體,要審查其是否具有從事合同項下行為的資格,如果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格的,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因此對主體的審查也是合同審查的重點。(審主體)

3、對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主體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審查意見中明確可能導致合同被變更、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審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