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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文如何寫

議論文 閲讀(2.55W)

議論一件事物只能有一個判斷。這裏所謂一個,是指渾凝美滿,像我們前此取為譬喻的圓球而言。在一回議論裏固然不妨有好幾個判斷,但它們總是彼此一致、互相密接的;團結起來,就成為一個圓球似的總判斷。因此,它們都是總判斷的一部分,各各為着總判斷而存在。如其説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判斷,一定有些部分與這個總判斷不相關涉,或竟互相矛盾;彼此團結不成一個圓球,所以須另外分立。不相關涉的,何必要它?互相矛盾的,又何能要它?勢必完全割棄,方可免枝蔓、含糊的弊病。因而議論一件事物,只有而且只能有一個判斷了。

議論文如何寫

議論的路徑就是思想的路徑。因為議論之先定有實際上待解決的問題,這就是所謂疑難的境地。而判斷就是既已證定的假設。這樣,豈不是在同一路徑上麼?不過思想的結果應用於獨自的生活時,所以得到這結果的依據與路徑不一定用得到。議論的判斷,不論以口或以筆表示於外面時,那就不是這樣了。一説到表示,就含有對人的意思,而且目的在使人相信。假若光是給人一個判斷,人便將説:“判斷不會突如其來的,你這個判斷何所依據呢?為什麼不可以那樣而必須這樣呢?”這就與相信差得遠了。所以發議論的人於表示判斷之外,更須擔當一種責任:先把這些地方交代明白,不待人發生疑問。換一句説,就是要説出所以得到這判斷的依據與路徑來。譬如判斷是目的地,這一種工作就是説明所走的道路。人家依着道路走,末了果真到了目的地,便見得這確是自然必至的事,疑問無從發生,當然唯有相信了。

議論裏所用的依據當然和前面所説思想的依據一樣,須是真切的經驗,所以無非由觀察而得的了知與推斷所得的假設。論其性質,或者是事實,或者是事理。非把事實的內部外部剖析得清楚,認識得明白,事理的因果含藴推闡得正確,審核得得當,就算不得真切的經驗,不配做議論的依據。所以前邊説過,“敍述是議論的基本”,這就是議論須先有觀察工夫的意思。在這裏又可以知道這一議論的依據有時就是別一議論(或是不發表出來的思想)的結果,所以隨時須好好地議論(或者思想)。

所用的依據既然真切了,還必須使他人也信為真切,才可以供議論的應用。世間的事物,人己共喻的固然很多,用來作依據,自不必多所稱論。但也有這事實是他人所不曾觀察、沒有了知的,這事理是他人所不及注意、未經信從的,假若用作依據,不加稱論,就不是指示道路、叫人依着走的辦法了。這必得敍述明白,使這事實也為他人所了知;論證如式,使這事理也為他人所信從。這樣,所用的依據經過他人的承認,彼此就譬如在一條路上了。依着走去,自然到了目的地。

至於得到判斷的路徑,其實只是參伍錯綜使用歸納演繹兩個方法而已。什麼是歸納的方法?就是審查許多的事實、事理,比較、分析,求得它們的共通之點。於是綜合成為通則,這通則就可以包含且解釋這些事實或事理。什麼是演繹的方法?就是從已知的事實、事理,推及其他的事實、事理。因此所想得的往往是所已知的屬類,先已含在所已知之中。關於這些的討論,有論理學擔任。現在單説明議論時得到判斷的路徑,怎樣參伍錯綜使用這兩個方法。假如所用的一個依據是人己共喻的,判斷早已含在裏邊,則只需走一條最簡單的路徑,應用演繹法就行了。假如依據的是多數的事實事理,得到判斷的路徑就不這麼簡單了。要從這些裏邊定出假設,預備作為判斷,就得用歸納的方法。要用事例來證明,使這假設成為確實的判斷,就得用演繹的方法。有時,多數的依據尚須從更多數的事實、事理裏歸納出來。於是須應用兩重的歸納、再跟上演繹的方法,方才算走完了應走的路徑。這不是頗極參伍錯綜之致麼?

在這裏有一事應得説及,就是議論不很適用譬喻來做依據。通常的意思,似乎依據與譬喻可以相通的。其實不然,它們的性質不同,須得劃分清楚。依據是從本質上供給我們以意思的,我們有了這意思,應用歸納或演繹的方法,便得到判斷。只需這依據確是真實的,向他人表示,他人自會感覺循此路徑達此目的地是自然必至的事,沒有什麼懷疑。至若譬喻,不過與判斷的某一部分的情狀略相類似而已,彼此的本質是沒有關涉的;明白一點説,無論應用歸納法或演繹法,決不能從譬喻裏得到判斷。所以議論用譬喻來得出判斷,即使這判斷極真確,極有用,嚴格地講,只能稱為偶合的武斷,而算不得判斷;因為它沒有依據,所用的依據是假的。用了假的依據,何能使人家信從呢?又何能自知必真確、必有用呢?我們要知譬喻本是一種修辭的方法(後邊要討究到),用作議論的依據,是不配的。

現在歸結前邊的意思,就是依據、推論、判斷這三者是議論的精魂。這三者明白切實,有可證驗,才是確當的議論。把這三者都表示於人,次第井然,才是能夠使人相信的議論。但是更有一些事情應得在這些部分以前先給人家:第一,要提示所以要有這番議論的緣由,説出實際上的疑難與解決的需要。這才使人家覺得這是值得討究的問題,很高興地要聽我們下個怎樣的判斷。第二,要劃定議論的範圍,説關於某部分是議論所及的;同時也可以撇開以外一切的部分,説那些是不在議論的範圍以內的。這才使人家認定了議論的趨向,很公平地聽我們對於這趨向所下的判斷。第三,要把預想中應有的敵論列舉出來,隨即加以評駁,以示這些都不足以搖動現在這個判斷。這才使人家對於我們的判斷固定地相信(在辯論中,這就成為主要的一部分,否則決不會針鋒相對)。固然,每一回議論都先説這幾件事是不必的,但適當的需要的時候就得完全述説;而先説其中的一事來做發端,幾乎是議論文的通例。這本來也是環拱於中心——判斷——的部分,所以我們常要用到它來使我們的文字成為渾圓的球體。

還要把議論的態度討究一下。原來説話、作文都以求誠為歸,而議論又專務發現事實、事理的'真際,則議論的目標只在求誠,自是當然的事。但是我們如為成見所縛、意氣所拘,就會變改議論的態度;雖自以為還準對着求誠,實則已經移易方向了。要完全沒有成見是很難的;經驗的缺乏,薰染的影響,時代與地域的關係,都足以使我們具有成見。至於意氣,也難消除淨盡;事物當前,利害所關,不能不生好惡之心,這好惡之心譬如有色的眼鏡,以此看事物,就不同本來的顏色。我們固然要自己修養,使成見意氣離開我們,不致做議論的障礙;一方面更當抱定一種議論的態度,逢到議論總是這樣,庶幾有切實的把握,可以離開成見需與意氣。

凡議論夾着成見、意氣而得不到切當的判斷的,大半由於沒有真個認清議論的範圍;如論漢字的存廢問題,不以使用上的便利與否為範圍,而説漢字是中國立國的精華,廢漢字就等於廢中國,這就是起先沒有認清範圍,致使成見、意氣乘隙而至。所以議論的最當保持的態度,就是認清範圍,就事論事,不牽涉到枝節上去。認清範圍並不是艱難的功課,一加省察,立刻覺知;如省察文字本是一種工具,便會覺知討論它的存廢,自當以使用上的便利與否為範圍。覺知之後,成見、意氣更何從摻入呢?

又,議論是希望人家信從的,人家願意信從真實確當的判斷,尤願意信從這判斷是懇切誠摯地表達出來的,所以議論宜取積極的誠懇的態度。這與前面所説是一貫的,既能就事論事,就決然積極而誠懇,至少不會有輕薄、驕傲、怒罵等態度。至於輕薄、驕傲、怒罵等態度的不適於議論,正同不適於平常的生活一樣,在這裏也不必説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