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都>知識文庫>專業資料>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專業資料 閲讀(3.23W)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另一方面,從服務對象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直至網上交易等服務。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特徵

自願、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徵。合作社作為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公司型企業相比有着本質區別。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質特徵是建立在企業利潤基礎上的資本聯合,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資本量”的多寡直接決定盈餘分配情況。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務。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合作社的盈餘,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實行按股分紅與按交易額分紅相結合,以按交易額分紅為主,是合作社分配製度的基本特徵。當然,合作社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也會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什麼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____________等______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______人,佔成員總數的______%)。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核定的業務範圍為準。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______。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______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等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______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____負責召集,並提前______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______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__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______人。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______年後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______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______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______。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______;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____________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______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_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______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______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七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______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______方式發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於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註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範圍: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 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 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户佔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 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於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後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3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餘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五) 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祕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祕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並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後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准;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併、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並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後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繫。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並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於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於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税款後的當年盈餘為本社的可分配盈餘。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説明書(表)》、《盈餘、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税義務,享受税收優惠,繳納税款。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併、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併採取吸收合併或設立合併的方式,由合併各方簽訂協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准,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餘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佈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託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