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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行政訴訟上訴狀

上訴狀 閲讀(1.6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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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寫行政訴訟上訴狀

行政訴訟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xx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董事長 電話: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張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xx 省長

住所地:xx市xx路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xx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鄭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鄭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書;

2、撤銷被上訴人xxxx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

3、判決被上訴人全面、完整地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在已經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法律規定不予公開的例外情形、被上訴人以答覆代替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卻無視被上訴人拒絕公開原始信息檔案的關鍵事實,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完全是枉法裁判;一審嚴重違反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審判程序存在明顯錯誤,判決結果與已認定的事實完全對立。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説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完全是正當的。

一審判決認定:“原告申請公開的應是信函處理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被告將信函的處理結果以答覆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公開方式”。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證明了兩點,其一,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開的例外情形,應當予以公開;其二,被上訴人以答覆的形式代替信息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完整的,完全能夠全面公開。

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已經證明: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編號、建檔,是完整的。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該檔案應該包括檔案卷皮、目錄、索引、信息檔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內文頁碼相連。這些信息依法完全能夠予以全部公開。

三、一審判決關於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公開了政府信息的表述,完全是為袒護被上訴人而故意違背事實的官官相護。

1.被上訴人已提供的信息中沒有其答覆的“處理結果”(檔案中有文字記錄的“處理結果”)。

被上訴人在信息公開答覆中稱:“你公司申請中提到的函的處理結果為:該函所涉及的合同糾紛已進入司法程序,應當通過司法途徑徹底解決。對該函的處理過程不屬於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其答覆中所稱 “處理結果”的文字記載。上訴人相信,這是被上訴人是為了逃避其干預司法審判的違法責任而編造的“處理結果”。上訴人要求公開的是檔案中記錄的“處理結果”。

2.被上訴人拒絕依法全面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閲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對信息公開作出了具體的要求:“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的、準確的、完整的。”本案上訴人要揭露的,是一起行政干預司法、法院枉法裁判的違法事件。行政機關利用公權力干涉人民法院獨立審判,這就是一個過程,其任一行為和環節不僅僅是違法的,甚至是違憲的。一審中被上訴人避重就輕、“擠牙膏式”提供了對該函處理過程中的部分信息,這不僅説明了作為省級政府誠信的缺失,還證明其對函中提到的案件已經進行了干預。

3、被上訴人口頭承諾依法全面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實際行動是拒絕依法全面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為了瞭解完整的信息,上訴人在合議庭的安排下按約到被上訴人處查閲卷宗,其工作人員拿來的檔案袋中卻只有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書等,根本不是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並以“沒有檔案”一推了之。上訴人將該情況向合議庭作了彙報,合議庭對此一情況是清清楚楚的。

被告的這一行為,完全是無視法律、愚弄民眾、拒絕公開政府信息。而一審判決卻認為“鑑於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已經將信函處理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處理結果’,向原告公開”。一審判決的這一認定與事實是完全相悖的。

4.一審將被告的舉證責任強加於原告,違反了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被告獲取、製作的,已經編號歸檔,並由被告保管。該檔案中有多少信息,其舉證責任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僅有選擇地出示部分信息,拒絕公開全部的原始檔案,就連已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的原始檔案也拒絕公開。一審判決對此不僅不予追究,反而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違法地認定:“由於沒有證據或者線索顯示有上述信息的存在,故原告因此認為被告拒絕公開全部信息違法的起訴理由,本案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的這一認定完全違反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四、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違反法律的枉法裁判。

1.被上訴人自己及一審判決認定了被上訴人的原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被上訴人最初在xxxx年9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答覆稱:“對該函的研究處理過程不屬於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在上訴人提起訴訟後,又改稱:可以查閲,但不能複印;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將其中的部分過程信息提交法庭,還一再表示:這個案子中沒有任何祕密,完全可以公開。一審判決也認定,被上訴人的答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都證明,被上訴人的原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2.一審判決不對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判決是違法的。。

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非常明確,即:撤銷被告於xxxx年9月23日做出的信息公開答覆,依法公開英國駐華使館的函件“關於:嘉實多和xx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經銷商合同糾紛系列案件的不公判決”及對該函的處理過程和結果。一審中被上訴人公開了部分信息,表明其部分改變了原行政行為,但又拒絕完整地公開原始信息檔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關於:“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一審判決應當依法撤銷被告的原行政行為。

3、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請是違背事實的枉法裁判。

一審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非常清楚,即被告的行政行為不違法,且已經履行了法定的告知或者説明義務,又符合本條所列的八種情形。本案被上訴人的原行政行為已被認定為違法,被上訴人也承認這些信息不涉及任何祕密,完全可以公開。對於如此清楚的違法行為,一審判決竟適用關於合法行政行為的法律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是肆無忌憚地踐踏我國神聖的法律!

4、判決被上訴人公開信息不僅有實際意義,而且依法必須公開。

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是全面的完整的政府信息,而不是被挑揀後的部分信息。判決被上訴人再公開經其挑揀後願意公開且已經公開的部分信息意義確實不大,但判決被上訴人全面完整地公開政府信息,讓上訴人看到原始信息檔案,包括卷皮、目錄、全部信息的內文,頁碼是否相連,讓事實來證明被上訴人是否干預了司法審判,這不僅具有實際意義,而且是上訴人提起訴訟的根本目的,更是對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

五、一審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對審理期限等的明確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立案時間是xxxx年11月21日,一審法院於xxxx年1月4日才通知上訴人領取被上訴人一審答辯狀及證據,該期限已超出了法定送達期限;雖然判決書製作於xxxx年6月27日,但上訴人收到的時間卻是xxxx年7月26日。這大大超出法定審理期限,其中究竟存在什麼不可告人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六、被上訴拒絕公開原始信息檔案,是因為該信息中存在行政干預司法、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1.英國駐華大使館的信函向被上訴人提出了行政干預司法的要求。

2004年,因BP及嘉實多公司擅自中止與上訴人的《經銷商合同》,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依法提起了訴訟。在訴訟的關鍵時刻,英國駐華大使館致信xx省人民政府某副省長,信中寫到:“給您寫信,是煩請您關注標題所述的法院判決。這些判決涉及到一件再審案件和一件上訴案件,兩案現均在xx省高級法院審理”,直截了當地提出了行政干預法院審理案件的要求。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了行政干預司法獨立審判的事實。

證據表明,某副省長將該項工作批轉給省商務廳。商務廳按照省長的指示,代表省政府與法院、BP及嘉實多公司進行聯繫、協調,就是在做行政干預司法的工作。xx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訴權益保護中心“關於嘉實多反映有關問題的情況報告”提出的兩條處理建議:“(一)請省政府協調省高法依法審理,通過司法途徑徹底解決問題。(二)省商務廳加強與省高法和英國BP集團的聯繫,及時瞭解、掌握最新情況並向省政府報告。”這裏已沒有任何的遮掩,完全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預!既然“兩案現均在xx省高級法院審理”,省政府要“協調”,省高還能“法依法審理”?省政府“加強與省高法和英國BP集團的聯繫”,不是在訴訟中與財大氣粗的跨國公司站在一起又是什麼?“協調審理”、“加強聯繫”本身就是行政對司法進行干預的兩種典型行為。

省高院前後截然不同的裁決就是被上訴人行政干預的惡果。

上訴人與BP及嘉實多公司的訴訟案件,上訴人一審、二審、再審均勝訴了。在省政府“加強聯繫”、“協調審理”下,xx省高院在違法的第二次再審時完全站在英國BP公司一邊,作出了一個又一個違法裁定。行政干預司法審判造成的惡果與跨國公司霸道行徑一樣,嚴重地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一審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地位相差懸殊的情況下,請法院“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改判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