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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仲裁協議書需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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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仲裁協議應注意什麼?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擬定仲裁協議書需注意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擬定仲裁協議書需注意的問題

  擬定仲裁協議書需注意的問題

一、擬定仲裁協議應注意什麼

擬定仲裁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確。不能在合同中如此約定:“雙方如合同發生爭議,則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這樣約定因忽略了訴訟與仲裁之間相互排斥的關係,而使仲裁協議無法成立。

2、仲裁事項應有可仲裁性,即應屬於仲裁的適用範圍。依照我國仲裁法相關規定,仲裁只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於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如仲裁協議中含有這些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爭議,將導致不被仲裁機構受理,或即使已被受理並得到裁決,一旦當事人提出異議,也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被法院不予執行或撤銷。

3、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的選擇要客觀、明確。具體講,訂立仲裁協議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地點要明確。在仲裁協議中,不能僅僅是限定仲裁機構的範圍,如在國內仲裁中,規定將爭議“雙方當事人所在地之外的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在涉外仲裁協議中規定“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此類協議缺陷就在於沒有具體指明由哪一個仲裁機構仲裁,因此,任何一個仲裁機構都無法做到對該案有仲裁管轄權。

(2)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客觀上確實存在,不能選擇並不存在的'仲裁機構作為仲裁人。例如,國內仲裁協議約定合同爭議由北京朝陽區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這樣的仲裁協議顯然是無法執行的。

(3)就同一爭議不能同時選擇兩個或更多的仲裁機構。例如,仲裁協議約定: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這樣約定的缺陷在於仲裁機構不確定,協議中的仲裁機構誰也不能無可爭議地處理案件。

4、仲裁協議不得違背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法律強制性規定。例如,在涉外仲裁協議中約定:本合同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又如,在涉外仲裁中約定:本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前者的缺陷在於,它違背了我國涉外仲裁程序規則中關於“在我國仲裁,就必須適用我國國際商會制定的涉外仲裁規則”的強制性規定;後者的缺陷在於,它違背了法律規定的一裁終局的制度。變成了二級仲裁,而且將瑞典的仲裁機構作為我國仲裁機構的上級,這也有損於國家主權原則。

總之,在實際擬定仲裁協議中,要避免各種各樣的瑕疵,就必須嚴格遵照仲裁協議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哪些證件

當仲裁裁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那麼,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國內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級別管轄的通知》:當事人申請執行國內仲裁機關作出的生效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所以,當事人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可以直接向基層法院申請。

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提供以下文件和證明: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執行標的,以及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由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者仲裁協議書。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如果是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如果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以及有關負責人員的身份證明。

(4)如果是權利承受人或者繼承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者證明。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自願將他們將來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據,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則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根據《仲裁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仲裁協議應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成立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

這是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所必須採取的形式的規定,其目的是證明當事人雙方同意仲裁,避免產生異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在合同中規定仲裁條款的方式,即在合同中就設立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專門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協議方式,即在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有關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協議,這種協議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訂立。

二、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是指雙方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一致表示和共同願望。

三、仲裁事項

這是指雙方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決爭議的事項,是關於通過仲裁來解決什麼爭議問題的內容要求。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以下兩類糾紛不能提交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實行協議管轄,而沒有地域管轄或級別管轄。在訂立仲裁協議時,要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仲裁,否則無法履行協議,也就無法進行仲裁。

仲裁協議樣本

仲裁協議

甲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稱、住址)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寫明仲裁的事由)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自願將此糾紛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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