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都>規章制度>規定>

鞋類三包規定2017

規定 閲讀(2.21W)

鞋類三包規定有哪些?那麼,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鞋類三包規定2017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A.三包期限,自購鞋之日起: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個月。

2.人造革面/布面二個月。

B.包換:

一、未穿過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

1.左右腳不配雙。

2.鞋面和鞋底有明顯的色差。

二、售出一個月內出現以下問題之鞋子,予以包換。

1.鞋面有嚴重退色者。

2.正常使用而鞋面斷裂。

3.正常使用而鞋底斷裂。

C.包退:

1.屬包換原因(一)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退錢給消費者。

2.屬包換原因(二)者,若無同貨號或同款式可換,以原價扣除每日0.5%之折舊費退錢給消費者。

3. 在第一個月內兩次修理無效者,可酌情按原價每日0.5%收取折舊費,予以退貨。

D.包修:

一、開膠、脱線、斷線在“三包”期內免費維修。

在包修內容中,凡在第一個月內出現“包修”範圍所列質量問題(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修除復外並酌情補償原售價15%-20%。

相關法律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後服務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境內從事鞋類商品的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

第三條本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是履行“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本辦法鼓勵銷售者與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脱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九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十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佔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條 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十二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三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鑑定的,檢測或鑑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國家對鞋類製品的三包規定

從我們日常工作中的紀錄來看,鞋類的投訴一直居高不下,佔產品類投訴的首位,鞋類製品做為與百姓息息相關的生活必需品,關係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對於老百姓而言,當您買鞋遇到質量問題的時候,您有哪些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護呢?國家對鞋類製品的三包規定又是如何制訂的,在我們今天的節目中將詳細的向您介紹有關於鞋類製品的三包規定

根據撫順市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鞋類商品一律實行包修、包換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換、包退的有效期為:動物皮質(純皮)鞋類為三個月,其它質地鞋類為一個月。有效期的計算以購買鞋類開具的售後憑證為準,不以您穿着的時間為準。

例如我們曾接到過有消費者打來電話,在夏季時買的棉皮鞋,由於屬非應季產品,所以價格比較偏宜,但到冬天穿着的時候發生質量問題,向這種投訴我們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為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鞋類質保期限,雖然您穿着的時間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幾天時間,但這些證據並不能夠做為申訴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斷幫、斷底、皮面脱落、嚴重脱漿等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應按原銷售價款給予退貨。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開膠、開線、掉根等其它質量問題,由商家免費為消費者維修。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製品連續維修兩次仍然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給予更換,如果消費者不要求更換或無同款式同價格鞋類製品提供更換的話,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退貨時,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每日千分之三的折舊費。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消費者對鞋的質地發生質疑,認為其與購買的標稱不符合時,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鑑定,鑑定費用由消費者預付,鑑定之後,如確認鞋類製品存在質量問題,此鑑定費由商家承擔。同時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或者換貨。

例如某些消費者購買鞋類製品時,如商家標明是純皮質鞋類,而消費者對此持懷疑態度,您就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鑑定,如證明不是純皮製品的話,您購買的產品就可以進行退貨或換貨。

對於鞋類製品損壞,消費者認為是質量問題,商家認為是穿着不當造成損壞,而達不成共識時,也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鑑定,具體的實施方式也可以參照我們剛才介紹的方法。

對於因鞋類製品引起申訴的消費者,要出具有效的購貨憑證或發票,同時要求在購貨憑證上要標明購買日期、品牌、型號、顏色、質地是否純皮等信息,並由商家簽名或蓋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購貨證明,我們方可受理此投訴。

如果購買時商家對產品的質保期有特殊的規定,需要事先向消費者闡明,並要在購貨憑證上詳細標明。如消費者接受此協議,則三包售後將以買賣雙方事先的約定為準,超過規定期則不予受理。

例如商家對庫存貨或斷碼鞋類甩賣時,可能會事先標明這雙鞋的質保期是一個月,如果消費者能夠接受這個合約的話,商家就要在銷售憑證上註明“質保期一個月”的字樣,如果此鞋在一個月後出現質量問題,我們將不再受理。

此外,在事先標明有缺陷的商品,或標明有“處理品”字樣的商品,消費者在知曉這一情況後購買的商品,如發生質量問題,我們也不予受理。

而對於清理庫存銷售、降價銷售、斷碼銷售或促銷等活動銷售的商品,商家有權承擔與普通商品相同的質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