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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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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CN人才網,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增值税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税。

第二條 增值税税率:

(一)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税率為17%。

(二)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税勞務),税率為17%。

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税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納税額為當期銷項税額抵扣當期進項税額後的餘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因當期銷項税額小於當期進項税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税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税額,為銷項税額。銷項税額計算公式:

銷項税額=銷售額×税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税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税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税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税額為進項税額。

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限於下列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額。

購進免税農業產品准予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税額計算公式:

進項税額=買價×扣除率

第九條 納税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並保存增值税扣税憑證,或者增值税扣税憑證上未按照規定註明增值税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於非應税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三)用於免税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四)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税額。

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由財政部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徵收率為6%。

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 小規模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税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五條 納税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税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任何税額。組成計税價格和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税率

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税: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税的免税、減税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税、減税項目。

第十七條 納税人兼營免税、減税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税、減税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税、減税。

第十八條 納税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税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税。

第十九條 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税由税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税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連同關税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税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税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

(二)銷售免税貨物的;

(三)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税納税地點:

(一)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國家税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二)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向銷售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三)非固定業户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納税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

第二十四條 納税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税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出口適用税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可以按月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税。具體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規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税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税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增值税,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税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0號公佈;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税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