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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中心章程標準範本

章程 閲讀(1.33W)

不知道制定培訓中心章程是怎樣的?沒關係,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培訓中心章程標準範本,供大家閲讀參考。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範本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xx市XX培訓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市XX路XX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為社會培養合格的人才。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XX。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閲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XX萬元;舉辦單位XX,出資金額XX萬元,佔全部出資額的XX%。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辦學層次:培訓機構;

(二)學制:短期培訓;

(三)辦學形式:業餘;

(四)培訓項目:XX、XX;

(五)招生區域:xx市。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十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 5人。

第十一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培訓中心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併、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單位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十)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於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佈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聘任。校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XX。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