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變更證明
擬合併或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併或分立作出初步批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企業變更證明。
擬合併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後,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報紙上三次登載公司合併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説明。
四、企業名稱變更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名稱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5、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6、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7、驗資報告;
五、企業註冊地址變更或註冊地址名稱變更
1、企業註冊地址變更或註冊地址名稱變更的'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註冊地址變更或註冊地址名稱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新的生產經營或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及購買或租賃協議;
5、規劃、環保、消防、安全等部門的審核意見書(涉及生產場所變更時須提供);
6、路政、公安等有關部門關於變更路名、門牌號的通知書(涉及註冊地址名稱變更時須提供);
7、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8、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9、驗資報告;
六、企業經營年限變更(包括延長和縮短)
1、企業經營年限變更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經營年限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5、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6、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7、驗資報告;
七、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
1、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申請書(原件);
2、企業董事會關於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的決議(原件);
3、企業原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件);
4、企業投資者名稱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1)境內投資者:企業主管部門或資產所有部門、授權經營管理部門關於投資者更名的批文;投資者更名後的工商營業執照;
(2)境外投資者:投資者資產所有者或董事會關於名稱變更的決議或決定;投資者變更註冊登記的證明;投資者更名後的註冊登記證明,證明範文《企業變更證明》。
5、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6、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
7、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