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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規章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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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通用9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1

考勤制度:

1、各股室的考勤由各股室專人負責,統一登記填寫考勤情況登記表,並掛在顯眼的地方,互相監督,股室負責簽名審核。

2、道班(養護中心)的考勤情況表由所在道班(養護中心)專人負責,每月上報,考勤時間為上 月 日至當 月 日。

3、職工的工資按每月的考勤天數制發,各股室、班組的考勤表由各股長、班長負責審核登記,各股長、班長鬚認真負責,並於每月的1至3號報送到人保股,如不按時報送,該股室、班組當月的工資則推遲發放。

4、全休幹部職工須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曠工,幹部職工無故曠工2天以上者,不發當月活工資。

5、全休幹部職工按法定節假日休息,原則上當月假日當月休完,不積休、不補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各道班(養護中心)安排兩名人員值班,法定節假日值班給予法寶節假日補助工資,補助標準為每天50元;雙休日值班一般於當月或次月上旬補休完畢,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而不能補休的,經本人提出,徵得局領導同意可給予加班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天30元。

請假制度:

1、幹部職工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請事假,若確需請假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幹部職工請病假、事假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申請,實行層級請假,各股室、班組加註意見。請假一天由股長、班長批准,報告分管領導;兩天或月累兩天的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班長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局副職請假需由局長批准,局長請假及外出要經上級領導批准,並告知副職。如緊急特殊情況應先電話請假,事後三天內補辦書面手續,請假條在上交考勤情況表時一併上交至人保股存查。

3、幹部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7天以上的,按有關規定扣發當月崗位津貼,既不辦請假手續,又不辦補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

病假、產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規定:

1、病假部分:

(1)幹部職工休病假必須有醫生的病假建議書,履行請假手續,如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需得到局主管領導領導同意。

(2)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按照廣東省粵人薪[1996]18號規定執行。

2、探親假部分:幹部職工已婚夫婦異地分居和父母離工作單位10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1)幹部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一次,假期為三十天。(2)未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3)已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婚假部分:即婚假5天;晚婚假15天。

4、產假及計劃生育假部分: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假期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5、喪假部分: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職工配偶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

帶薪年休假規定:

1、本單位在崗職工(含臨時合同工),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滿1年後的次月開始安排。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期不計入年休假期。

2、各股室、班組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年休假5天,不超過二次;年休假10天,不超過三次;年休假15天,不超過四次。

職工年休假在年度內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養護一線職工,一般安排在該年度的7-11月份休年休假,臨時合同工,一般安排在3―6月份休年休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職工帶薪年休假,享受過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1)事假累計20天以上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職工,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而職工本人放棄休假的,不執行上述規定。

6、每年年初,由各股室、班級根據工作和生產情況,制定人員休假計劃並報人保股。職工需休年休假時,應填寫《職工年休假審核審批表》,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7、職工原則上就地休年休假,需離開本市的要請示單位領導,並得到同意,休假期間,要保持與本單位的通訊聯繫。如遇特殊情況單位需要召回時,應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終止休假的職工,其剩餘假期應安排在本年度內續休。

8、職工休假結束時應提前一天通知所在股室、班組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正常結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股室、班組負責人説明,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臨時工管理規定:

1、本單位下屬各道班(養護中心)因公路養護工作的用人需要,要求聘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需向單位申請,同意後按實際情況組成適當名額。

2、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在崗的臨時工男性年齡達到55歲,女性達到45歲不再續聘。

3、單位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4、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不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其它福利待遇參照職工參照執行。

5、臨時工的勞保用品發放,與職工相同。

6、臨時工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享有與職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7、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9、臨時工與職工一樣應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頒佈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於崗位不一樣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職責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提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提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範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佈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景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正式頒佈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景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彙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祕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本事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並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範: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資料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光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景。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户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供給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供給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條款,並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職責。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②保守祕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範: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閲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資料的填寫應貼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後再填入相關資料。所填資料不得塗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資料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範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景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景及時糾正並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資料、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齊存檔。

第四章勞動合同續簽規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瞭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景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准。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能夠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能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範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後,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六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職責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職責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3

為加強學院保衞處人員的管理,充分調動每一個安保人員的主動性,強調工作紀律,激發全體人員積極向上的工作熱情,切實做到獎懲分明,現結合安保工作特點和保衞處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保衞處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2、嚴格遵守學院的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請假,不得遲到、早退、脱崗、串崗,更不得曠工。

3、保衞處所有人員必須絕對服從學院領導的管理。

4、保衞處全體人員必須熟悉學院的各種管理制度和部門的規章制度,熟悉學院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具備突發事件發生時能沉着應對、科學處置的能力。

5、上班時不得賭博、抹牌、看書看報、做私事,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閒談、打鬧、滋事,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務,不得飲用含酒精飲料,更不得飲酒。

二、請銷假管理

嚴格按照《仙桃職業學院請銷假制度》執行。

三、辦公室人員管理要求

1、團結友愛,通力合作,創建和諧集體,增強部門凝聚力。

2、提高認識,加強學習,打造學習型部門,爭做學院先進單位。

3、德才兼備,愛崗敬業,安全保衞工作讓全院師生滿意。

4、適時掌握高校安保工作的新形勢、新特點、新要求,創新高校綜合治理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方法,永葆省級綜合治理工作先進單位和省級平安校園稱號。

5、禮貌接待來訪人員,合理處理校園內各種矛盾。

6、為學院安全穩定工作提建議,共學院領導決策。

7、認真完成學院安全保衞指導、監督、策劃、實施任務。

8、誠懇接受學院領導督導和全院師生監督。

四、處室值班人員管理要求

1、值班時間為:當天早上8:10—第二天早上8:10,當天8:10—21:30必須在學校。

2、組織巡邏隊檢查學院消防設施、電線線路和用電器;至少三次檢查門衞、巡邏人員值勤情況,以及樓棟管理人員在崗情況。

3、時時掌握校園安全穩定動態,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和處理各種突發性事件。

4、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

五、執勤安保人員管理要求

1、上班時,着裝要整潔整齊,執勤人員必須穿制服,配警用器械。

2、執勤人員必須絕對服從學院保衞幹部的安排,

3、當班隊長要合理安排值班,安排值班時不得有私心雜念和帶個人情感色彩,要做到公平公正科學合理。

4、執勤安保人員必須絕對服從當班隊長的安排與管理,密切協作,出色完成各種執勤任務。

5、任何人不得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工作不滿意有意見的人員只能下班後反映、協商,視具體情況調節、討論、解決。

6、愛護公共財物,愛護制服和警用器械,愛護學院的一草一木。

7、不得將警用工具、器械和其它學院物品私借他人。

8、每日上午8:00進行交接班,嚴格履行交接班手續(包括巡邏車、對講機、警棍、巡邏燈、值班室接警日誌、消防日誌),確保工作正常運行。

9、出色完成學院臨時下達的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衞任務。

(一)、門衞執勤管理規定

1、值班時不得精神萎靡,不得開小差,不得打瞌睡,站要筆直、坐要挺拔。

2、值班時不得講粗話、髒話、狠話,要多使用文明語言(如:“您好!”、“歡迎領導蒞臨我院!”、“請停車!”、“請登記!”、“請注意安全!”、“校園內請減速慢行!”等);不得粗暴對待來訪人員,更不得粗暴對待學生或學生家長。

3、不得在顯眼處吸煙。

4、不得在崗亭或崗樓內外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不得隨地吐痰,注意衞生,講究文明。

5、警用器械和其它物件要擺放整齊,要注意個人衞生和環境衞生,崗亭和崗樓內外要保持乾淨整潔、清潔衞生。

6、嚴查進出車輛和出入人員,對可疑人員、物件要嚴格盤查;出校財物手續不全不得放行,准入車輛必須在學院和保衞處規定允許的範圍內。

7、校門周圍不許隨意擺攤設點,不許車輛亂停亂放,保障人員車輛進出暢通。

8、崗樓和崗亭內不得允許他人進入,崗亭附近不得允許他人滯留或就坐。

9、門衞晝夜值班人員由當班隊長安排,白天值班保持4人,夜晚值班、備勤共保持4 人。

10、中餐時間為11:00以後,晚餐時間為17:30之後,輪流進餐,進餐時間要保證有2人在門衞值班。

11、當班隊長大多時間應在門衞指導協調,必須每天參加上午、下午、晚上的巡邏各兩次。

(二)、巡邏執勤管理規定

1、巡邏人員必須每天對各樓棟進行至少四次的巡查並簽字。

2、巡邏嚴格按當班隊長指定的時間、路線、區域巡查,日間巡邏必須每小時巡邏校園一次,每天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等進行一次檢查,夜間巡邏必須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並在晚上9:30後對重點部位進行巡邏簽字,交處室值班人員或巡邏隊長。

3、不得單人巡邏,巡邏時必須配警用器械和工具,人員每班必須在2人或2人以上,學生上課時重點巡邏區域為學生公寓,學生下課時重點巡邏區域為教學區。

4、步行巡邏時要注意行走姿勢,遵循2人成排、3人成列的規則,注意保持隊形;乘坐巡邏車巡邏時,要注意坐姿挺拔。

5、巡邏人員必須嚴格控制校園內行駛車輛,嚴禁鳴笛和超速行駛(時速限制在20公里/小時之內),如發現必須立刻制止;指導車輛靠右行駛和停在指定位置。

6、發現校園內有爭吵、打鬥等不文明行為時必須立即制止。

7、必須熟悉學院安全工作應急預案,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保衞處值班人員,並採取相應措施維護現場或處置等。

8、巡邏時嚴禁吸煙,嚴禁講粗話、髒話,嚴禁閒談、打鬧。

9、巡邏車由當班隊長指定專人駕駛。

10、嚴禁任何人將巡邏車給他人操作;嚴禁非保安人員無故乘坐巡邏車;嚴禁不懂操作規程的人駕駛巡邏車;學習駕駛巡邏車的安保人員,必須經保衞處值班人員批准,且在當班隊長選派熟練人員的陪護下才能操作。

11、巡邏期間不得串崗,進餐和巡邏間歇時,巡邏車只能停靠在8號公寓指定的位置(經許可除外)。

12、中餐時間為11:00以後,晚餐時間為17:30以後,輪流進餐,保持進餐時間有2人巡邏。

六、樓棟管理員管理規定

1、除早上9:00—10:00為規定買菜時間,其它任何時候不得離崗脱崗。

2、要保持樓棟管理處及周圍,樓棟大門內外附近的清潔衞生。

3、對出入樓棟的可疑對象要嚴格盤查。

4、嚴禁他人在樓棟管理處賭博抹牌、喝酒鬧事,更不可自行參與。

5、晚上9:30後,對停留在樓棟的人員要問明原因即離開時間,對可疑人員要穩住,並報保衞處值班人員。

6、晚上關樓棟大門時,必須檢查所管理棟樓的每一個辦公室、教室、實訓室、洗手間等,主要檢查門窗(包括走廊窗户)是否關好、電器是否斷電、洗手間水龍頭是否關嚴等,發現沒關好的門窗、水龍頭和沒斷電源的用電器要做好登記,並立即關好、斷電,記錄必須在第二天早上9:00前交保衞處,因門窗關嚴不能斷電的要及時報保衞處值班人員。

七、獎勵辦法

1、現場抓獲各類犯罪嫌疑人者(如抓獲偷竊自行車等),獎勵100—200元。

2、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者(如撬門入室、搶奪、搶劫、傷害等),獎勵200—500元。

3、破獲重大案件獎400—800元,一般案件獎100-200元。

4、發現火警火災及時上報主動撲救者,視具體情況給予當事人200-500元的獎勵。

5、攔截被盜公私財物者,視具體情況給予獎勵100-500元。

6、在工作中受到學院及上級部門表彰和獎勵的,視具體情況報院領導審批給予相應的獎勵。

八、處罰辦法

(一)保衞處處罰辦法

1、無故遲到、早退、脱崗30分鐘內,每次扣10元,超過30分鐘為曠工。

2、當班時間無故飲用含酒精飲料,影響正常工作者,每次扣20元,醉酒算曠工。

3、將學院物品私借他人使用,每次扣物品金額的10%,損壞、丟失者,由當事人賠償全部損失。

4、不按規定檢查各樓棟安全或安全管理,不按規定參與巡邏的,每次扣發20元。

5、不認真填寫當班記錄(包括處室、消防、接警日誌等)、在記錄本上亂寫亂畫,交接班不做好內務整潔,每次扣10元。

6、在處理突發事件中不服從安排、指揮者,扣100元,交學院處理。

7、無故不參加處室活動者每次扣發10元。

(二)處室值班人員處罰辦法

1、突發事件處理不及時、不得力,造成嚴重損失、影響者扣100—300元。

2、分配工作、處理內部矛盾脱離公平、公正原則,每次扣10元。

(三)安保人員處罰辦法

1、值班隊長處理突發事件不及時、不得力,造成嚴重損失、影響者扣50—150元。

2、處理內部問題脱離公平、公正原則,每次扣10元。

3、上班時着裝不整潔,不按規定佩戴證件、對講機、警棍、手銬、巡邏燈者,每項每次扣10元。

4、巡邏車給予他人使用造成故障不能運行的,扣值班處長和值班隊長各100元,並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5、重點部位未檢查簽字的,每次扣20元。

6、在崗亭和巡邏車上抽煙者每次扣10元。

7、財物出校門,手續不全放行者,扣發當月津貼(聘用人員扣發當月工資的50%),情節嚴重者交學院人事處或公安機關處理。

8、在崗亭值班看書看報,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雜物,隨地吐痰者每次扣發10元。在執勤時與他人閒談、打鬧、滋事、鬧事等違規執勤,私放商販進校,夜間不按時關門,每次扣10元,後果嚴重者交學院人事處或公安機關處理。

9、不按規定登記,使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的,每次扣10元。

(四)樓棟管理員處罰辦法

1、樓棟管理員超時買菜的每10分鐘扣10元,容留他人打牌賭博者扣20元,參加者按曠工處理,不按規定查樓者(包括不檢查門窗,電燈,水龍頭是否完好者),每次扣20元。

2、樓棟管理員脱崗一次扣發10-50元(按脱崗時間定),因脱崗造成嚴重後果的交學院人事處。

附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次扣發津貼50元。

①未履行正規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

②上班下棋打牌者或從事其它工作無關的事情,造成影響的。

③上班遲到、早退30分鐘、睡覺、擅離職守者。

④午間與晚間備勤時不在值班室者。

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發當月津貼,處室將每星期向學院通報違規情況,違反規定超過3次的工作關係轉學院人事處。

①月累計違紀違規達三次者。

②在當班期間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沒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處理的或未及時彙報當班處室領導造成嚴重後果者。

③在工作中謊報、漏報,給學院造成嚴重後果者。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二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供給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能夠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供給勞動有關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時,能夠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雙方應當如實説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資料;(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職責。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一樣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職責。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必須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必須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職責。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職責。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供給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景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必須時光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因員工過失(不貼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職責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職責)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經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光,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貼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能夠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景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光。

第二十四條(管理台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景台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台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台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景);

5、員工醫療期管理台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光);

6、其他專項協議台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___日起執行。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供給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資料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一樣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光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後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光,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能夠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夠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景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經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29條、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生效。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6

為使公司勞動關係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法律化,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員工錄用

第一條 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並説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 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並留存複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説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 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並存檔。

第四條 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説明和申請。

第六條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並説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 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係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 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 員工的 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 員工 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 員工收 取財物。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公司勞動關係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於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係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後,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户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四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並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並歸檔。

第十六條 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八條 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並歸檔。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 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二十條 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 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 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 員工 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 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籤勞動合同的,應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離職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前體。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由公司 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 年 月 日起生效執行。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7

1、教師必須按課表規定準時上課,準時參加教研活動,準時參加教職工大會、政治學習及其他通知規定應該出席的會議和活動。切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班主任必須堅持全方位管理,全面處理班級事務;職員、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2、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必須事先按程序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離崗,否則視為曠工曠課。如因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後應説明情況,補辦書面請假手續。如無正當理由或無書面假條的,仍按曠工曠課處理。

3、教師不得擅自調課,如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調課的,須經教導處同意,否則私調雙方均以事假缺課處理。

4、教師上課必須準備好教案(紙質教案或電子教案),按《教學工作常規》規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佈置作業,要注意教態、儀容、儀表,一般不坐着講課,上課不會客、不接聽手機、不吸煙、不做任何與教學無關的事;夏天不得穿背心、超短裙、拖鞋上班。

5、教師必須按規定上好輔導課,按時上交教學計劃、成績統計、工作總結及學校要求的其他材料。認真制卷、監考、閲卷、統計、分析。學期結束接受學生測評及學校考評。

6、因公需外出,須提前1天報告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7、教職工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因拖拉積壓的工作任務,在工作時間外突擊者一律不作加班處理,不發加班費,貽誤工作視為失職或教學事故。

考勤制度

1、教職工凡因病、事、喪、產等原因,確需請假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准,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教職工請假一天以上,請假條經各處室主任和領導審批同意後需交辦公室備案,返校後及時到辦公室銷假,一天之內的請假可先由各處室登記備案,月底交辦公室。

3、教導處堅持逐節進課堂考勤。凡通知臨時代課或調課的教師,未經准假登記且不能及時到崗者,一律按正課的遲到或誤課論處。

4、大病恢復、帶病工作等特殊情況,學校在其做好常規、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酌情予以短期特殊照顧。

請假制度

1、凡請病、事假(特殊情況除外)均要嚴格按以下程序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在各處室主任處(行管人員在辦公室,後勤人員在總務處,教師在教務處)領取請假申請單,逐級報各處室主任——分管校長——校長——假條(2份),一份交校長室、一份交相關處室主任保存。1天內由各處室主任批准,1-3天由分管校長批准,4-15天由校長批准,15天以上由學校支委會集體討論報市教育局批准。情況緊急,可先向分管校長請假,但必須在約定時間內按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假期計算從請假之日起至銷假之日止(含雙修日)。

2、凡不請假者,或無書面假條,或不按程序逐級請假的均視為曠課或曠工。無病假相關證明的,視為事假處理。

3、請假人假期已滿需繼續請假的,應提前一天辦好續假手續,以便安排工作。

4、學校及教研組,處室的各種活動、會議均為考勤時間。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請假期滿,應及時向各處室主任銷假。

6、各部門負責人審批時,應全面瞭解請假人的工作情況,協商工作調整方案(含調課處理意見),並報告上一級主管領導。對準假後造成誤課、誤工的,將追究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請假待遇

1、婚假:職工晚婚的,(女23週歲以上,男25週歲以上)的給假15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非晚婚給假3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寒暑假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2、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給假3天,其他非直系親屬不給假;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7天。

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給予產假90天(遇寒暑假可順延),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晚育的(女24歲以上初產婦)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腹、III度會陰破裂加15天,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加15天。計劃生育嚴格實施一孩上環,二孩結紮的節育措施,帶環受孕,人工流產(不滿四個月)的給假15天。

4、產假期滿後,上班母乳餵養嬰兒的,每天給上下午各半小時的哺乳時間,作正常出勤處理,獨生子女不滿5週歲患病住院可給予夫婦一方3—7天公假陪護。

5、教職工本人生病住院,年內可給7天以內的病假(重大疾病患者,學校將酌情另行處理)。

6、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生大病,住院手術,可請護理假2天。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7、因工作調動或拆遷需要搬家的,給予2天以內的搬家假。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8、子女考上外地大學,一次性給予2天以內的護送假。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注:以上待遇假均為連續假,本市內一律不給路程假。對堅持上班,放棄待遇假的教職員工,學校計入個人年度考核,突出者學校將酌情給予獎勵。

9、在不連續請假,不影響工作(最多隻能微調課表)的情況下,工齡10——20年,或工齡20年以上的教職工,每學年可有6天或10天的零星待遇假。

病(事)假期的計算

連續病(事)假中遇假期的,假期後即上崗工作的,病(事)假算至假期前,假期後仍不能上崗工作的,則應將假期計入病(事)假時間。

教學紀律在年終獎和工資津貼的體現

1、教職工病事假一律按30元/天的標準扣發,年終全勤獎按5元/天扣發。

2、職工曠工,月工資津貼扣80元/天,年度全勤獎加扣40元/天。教師誤課、私自調課,工資津貼扣40元/節,年度全勤獎加扣20元/節。教師無故不參加教研活動,教職工無故不參加集會,一律按誤課一節論處。連續曠工15天以上,予以解聘。

4、教師上課無教案、接聽手機和抽煙者,月工資津貼扣10元/次;年終獎加扣10元/次。

5、教師上課遲到10分鐘及其以上,視誤課一節處理;遲到5分鐘以內,月工資津貼扣5元/次;遲到10分鐘以內,月工資津貼扣10元/次。早自習遲到5分鐘以上,停發早自習津貼,無故缺席者視誤課半節處理。遲到時間累計計入年終獎和年度目標考核中。

6、教職工擅自拖延報表或計劃總結等而影響學校工作進度的,月工資津貼扣15元/天;年終獎,視情節一項扣20元—100元。

7、未經授權,任何人私自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除退回全部費用外,月工資津貼扣200元,並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後果,不享受年終獎。

8、體罰學生,除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後果外,視情節輕重,月工資津貼扣50——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9、損壞公物(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收費失誤者照價賠償。

10、吵架、打架的雙方,或在校內罵人、無理取鬧、惡意中傷他人或擾亂會場紀律者,除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後果外,工資津貼扣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待崗或解聘。

11、違反計劃生育者按國家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12、違反操作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月工資津貼扣50—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注:違紀行為處理程序:部門調查——書面報告校長室——校辦備案、按章執行。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8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管理秩序,規範選礦廠員工工作行為,根據選礦廠實際管理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選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30分鐘到車間會議室報到,參加班前會議,任何人不得無故缺席,否則按曠工對待。

第二條 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早退在10分鐘以下的,每分鐘扣罰1元;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給予罰款20元,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對待。

第三條 曠工一天扣罰50元工資,連續礦工3天,月累計曠工在5天者,上報公司人事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兼併執行罰款,標準每天50元。

第四條 車間職工考勤由班長統一考勤和管理,月終由廠長負責彙總審核,核對無誤後張榜公佈,在與員工無爭議時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 員工因有事需要請假時,需提前4小時辦理請假手續,以便車間安排頂班人員,否則不予准假。(特殊情況除外)

第六條 員工有配合企業完成以下工作的義務和責任,若無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責任和義務的,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停職檢查或辭退。

(1)崗位缺員時,配合車間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藉故推辭;

(2)參加厂部各種培訓和學習工作;

(3)參加厂部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員工請假時必須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具體規定如下:

(1)請假3天及以下的,由班長簽字,主管副廠長批准;

(2)請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長簽字,廠長批准;

(3)請假7天以上的由班長簽字,廠長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不按程序辦理的請假條一律無效。

第八條 員工超假不到的,必須向厂部説明原因,並須辦理續假手續,否則即視為曠工。

第九條 員工在休工傷假、婚假、喪假、產假時,若條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基礎工資標準發放薪金;同樣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資按基礎工資標準扣除。

第十條 選礦廠員工必須服從班組長和厂部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工作職責,服從車間生產指令,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立即停職檢查,同時給予罰款100元,情節嚴重或貽誤生產者,交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在上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認真操作,禁止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有下列行為者,每次處以10元以下的罰款。

(1) 上班期間用手機上網、聊天、玩遊戲的;

(2) 上班期間看雜誌、電子小説的;

(3) 聚眾談笑閒聊,擅離崗位的;

(4) 幹其他與工作無關之事的。

第十二條 嚴禁竄崗、脱崗行為,竄崗、脱崗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下的,扣罰10元,在2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的扣罰20元,在30分鐘以上的取消當日考勤。上班期間吃飯時間不得超過50分鐘,超過50分鐘按脱崗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酒後上崗,否則罰款100元,因酗酒影響生產的,罰款500元,造成設備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後果自負,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嚴禁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影響選廠整體形象和團結的行為,否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罰款。

(1) 因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 無故謾罵他人使其精神損傷的;

(3) 毆打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嚴禁破壞公共財產、設施,對故意破壞公共財產、設施的員工,除處以最少50元罰款外,同時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 凡是有盜竊公司財物或勾結外人倒買公司材料的行為者,一經查處,立即做除名處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辦。

第十七條 嚴禁上崗期間睡崗,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元,月累計睡崗在3次以上的,給以嚴重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罰款。

第十八條 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行為的,處以50至1000元的罰款:

(1) 違章、違規操作不加改正的;

(2) 若因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屬流失的;

(3) 因檢查不到位和違規違章操作造成停車停產的;

(4) 違規操作造成設備事故的。

第十九條 碎礦崗位人員開車前必須上下聯繫,確認無誤後方可開車。崗位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要求,保證礦石粒度,否則每次扣罰當班破碎班長50元,相關崗位工每人30元。

第二十條 磨礦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按車間工藝規定掌握好磨礦濃細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選沉槽的,每次扣罰當班球磨工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金屬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罰款20至50元。

(1) 不按規定加藥;

(2) 長時間脱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藥劑配比人員必須按浮選要求配好藥劑,有下列行為時罰款50至100元:

(1)因藥劑內雜質未清理乾淨而堵塞管道的;

(2)因藥箱內斷藥造成管道凍堵的:

(3)造成浮選斷藥的。

第二十三條 水隔離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斷巡迴檢查,保證泵的正常運轉,有下列工作失職行為時,處以50至100元罰款。

(1) 不按時給設備加註潤滑油造成設備高温的;

(2) 設備衞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 電流、電壓不正常不及時上報而致使泵跳閘的;

(4) 違章、違規操作的;

(5) 安全防護設施不完整的;

(6) 不按設備管理要求來進行日常維護的。

第二十四條 選廠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規定,整齊穿戴勞保用品, 否則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 各種設備操作及機電值班人員,必須巡迴對設備進行檢查,嚴禁設備帶病作業,否則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全廠員工必須講文明,懂禮貌,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團結互助,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條 各班組必須按要求搞好車間衞生及所屬區域衞生,否則每查出一次處罰班長50元。

第二十八條 車間運轉設備,必須按時進行潤滑,定期進加註潤滑油脂,否則每查處一次罰款50元,若因潤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時,除罰款外按《設備事故處理辦法》追究其他責任。

第二十九條 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要求字跡工整、事項條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員辨認,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三十條 主要設備操作人員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選礦廠各崗位人員對於因自身工作失誤造成的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事故的,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者,開除廠籍。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制度相牴觸時,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9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衞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徵求工會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緻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緻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發佈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併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佈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卹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衞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並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衞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台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