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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實施細則

細則 閱讀(1.72W)

【新聞節目相關】

1.播出廣播電視廣告時,應當在螢幕右上角顯著標明“廣告”字樣,並對廣告時長進行提示;

2.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道形式釋出廣告;

3.新聞節目不得在整點新聞的整點之後、新聞內容結束之後、工作人員字幕前插播廣告;

4.時政新聞類節(欄)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產品名稱等冠名;

【未成年人相關】

1.禁止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廣告代言人;

2.禁止中國小幼兒園開展廣告活動,在中國小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3.禁止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等商業廣告;

4.教育、少兒等專業頻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電視購物短片廣告;

5.禁止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者作推薦、證明;

6.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醫療、母乳用品、菸草相關】

1.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2.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3.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釋出母乳代用品廣告;

4.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

【其他新增】

1.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聯絡方式等廣告內容;

2.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釋出平臺傳送、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廣告,禁止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

4.禁止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5.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再為廣告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