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都>事務文書>合同範本>

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範本(精選5篇)

合同範本 閱讀(3.06W)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範本(精選5篇)

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1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自願一致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20xx年煤炭買賣具體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交貨點:指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地點,即買方指定的港口場地。(秦東)

1.2檢驗機構:指第6.1條指明的或買賣雙方另行確認的對煤炭品質進行檢驗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煤炭品質

2.1煤炭產地:

2.2煤炭品種和質量規格:見表1

2.3對超出表1約定的其它品種,可作為本合同的執行補充,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確認單》形式確認。

第三條數量及交貨期限

3.1數量:合同生效賣方供貨量為20-30萬噸/月,240-360萬噸/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簽訂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條交貨方式和運輸

4.1交貨方式:賣方負責鐵路運輸,交貨點為買方指定的港口交貨地點。(港口選單由買方負責)

4.1.1首批交貨時間:買方簽訂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貨數量、時間、地點以買方書面收貨確認通知為準。

4.1.2賣方負責及時辦妥煤炭到港手續。

4.2賣方負擔煤炭在到達、卸入買方指定場地前發生的一切費用。

4.3煤炭到達雙方確認場地後,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已到場地的煤炭溢損及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

4.4當賣方煤炭中金屬及非金屬雜物造成港口裝卸作業困難或導致終端使用者價格調整或索賠時,賣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第五條價格

5.1結算價格=合同價格+質量調整價

5.2合同價格:質量專案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規格”的煤炭到達買方規定場地全額一票含稅價格,按照列車到達當日秦皇島海運煤炭交易市場同期煤炭低位掛牌價平倉扣減港雜費下浮10元/噸,作為供方合同價格。

5.3質量調整價:

5.3.1發熱量調價(四捨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公式說明:Q1=實際發熱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發熱量(收到基低位)。

5.3.2硫分調價:

當含硫量St,ad≤0.5%為合格,當含硫量St,ad>0.5%時,超0.1扣2元,當含硫量St,ad》0.8時,買方有權拒收。

5.3.3質量調整價為發熱量調價與硫分調價之和。質量調價方式如有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六條質量檢驗和數量檢測

6.1質量檢驗:

6.1.1由買方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對進港煤炭逐列進行採、制、化檢驗(列檢),並以檢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6.1.2質量檢驗均須依據現行有效國家標準(GB),買賣雙方有到現場監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檢驗機構的獨立檢測。

6.1.3買方應要求第三方檢驗機構留取存查煤樣,存期為自卸車之日起至少30日。

6.1.4買方應在檢驗機構取樣完成之日後4個工作日內將列檢質量檢驗結果傳真至賣方。

6.2數量檢測:

6.2.1交貨數量:以實際交付數量為準。

6.2.2預結算數量:以鐵路大票標重為準。

6.2.3結算數量:以列車到達港煤炭進港過衡單數量為準,並以此作為結算數量。對由於港口計量裝置原因等導致的`結算數量偏差或爭議,雙方可按季度對存疑數量進行溢損核對並協商調整處理。

6.3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非買賣雙方原因發生的質量、數量漏檢情況,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6.3.1漏檢列質量按漏檢品種進港旬度賣方交付買方煤炭的加權平均質量進行結算。

6.3.2漏檢列數量按當旬其餘已過衡列的平均盈虧噸數量結算,如當旬已過衡列不足3個列,則按進場時間向前就近取車補足三列(同一交貨品種),並按此三列平均盈虧噸數量結算。

6.4買賣雙方有權對交貨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提出異議,異議最遲應在檢驗證書出具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6.5買方或賣方收到另一方的書面異議後,應立即申請原檢驗機構對煤炭的樣品進行復驗,並將複驗結果通知另一方。如複驗結果差異在合理範圍內(120千卡/千克),原檢驗結果仍為結算依據,除非一方在複檢結果出具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仲裁檢驗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檢驗要求,買賣雙方應共同委託一家獨立的第三方權威檢驗機構對仲裁樣品進行檢驗。如仲裁檢驗結果與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差異在合理範圍內(120千卡/千克),則仍以原檢驗機構的原檢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仲裁檢驗費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擔;如仲裁檢驗結果與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同且誤差超出合理範圍,則以仲裁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結算依據,仲裁檢驗費用由委託煤炭質量檢驗機構的一方承擔。

第七條結算與貨款支付:

結算及付款方式:憑火車大票和軌道衡付60%的煤款,餘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檢驗機構的化驗結果及增值稅票付清餘款。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本合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守約方損失等違約責任。

8.2如賣方收到買方的信用證後15日內賣方仍然不能為買方發出一列煤炭,賣方支付買方的3%保證金視為違約金,買方不予返還,並追究相關損失,並有權撤銷信用證。

8.3賣方向買方煤炭供應量不低於10萬噸/月,如果賣方供應量低於10萬噸/月,數量差額部分賣方按5元/噸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不可抗力事件

9.1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或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15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有效證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範圍內,當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時間超過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凡因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而發生的爭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10.2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約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經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賣方執貳份,買方執叄份。

11.3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簽約日期:

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2

賣方:

買方:

一、收貨人名稱、發到站(港口)、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港口平倉交貨。

三、質量和數量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以上海XXg檢驗結果為準。數量以大連XX磅秤數為準。

四、煤炭單價及執行期:4500千卡g平倉含稅價472元噸;一票制結算,賣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平倉前付貨款80%(電匯),餘款在檢驗結果出來後,買方收到增值稅發票後____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

1、結算時在基準熱值50cag範圍內不做獎罰,若超出50cag範圍煤價每卡上浮或下浮XXX噸。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雙方協商不成,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買方:

賣方: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3

出賣人:

買受人:

一、 收貨人名稱、發到站、品種規格、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 合同執行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 交(提)貨方式:

四、 運費及其它費用負擔:交貨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貨後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運費按市場價格執行,由出賣人代墊代收;

五、 煤炭單價:

六、 計價標準:

以公司驗收結果(含過磅單、檢驗單、質量加、減)為準。

1.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200千卡千克,計價標準為:每1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0.131元噸(現匯價)、0.134元噸(承兌價)

2.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800千卡千克,計價標準為:每1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0.127元噸(現匯價)、0.130元噸(承兌價)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500千卡千克,計價標準為:每1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0.122元噸(現匯價)、0.125元噸(承兌價)

4.收到基低位發熱量4000千卡千克,買受方有權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稅到站價為基準,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稅到站價降低0.2元噸結算;

5.全硫以1%為基準:全硫a;

6.揮發份20%;

7.全水分a;8,結算重量進行折噸計算;

8.煤炭出現摻雜使假現象,一經發現,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結算處理。

七、驗收標準、方法及異議處理:

1、質量以貨物到港建堆取樣並以質檢中心出具的質檢單作為結算依據。若出現質量異議,煤樣送至買受人、出賣人雙方認可的仲裁機構,仲裁資料作為最終結算資料。買受人電告出賣人,出賣人24小時內作出明確答覆,72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表示出賣人認可檢驗結果,買受方將根據情況對貨物進行處理。

2.數量:以公司汽車衡計量為準,雙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現重量異議,買受人電告出賣人,出賣人24小時內作出明確答覆,72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表示出賣人認可計量結果,買受方將根據情況對貨物進行處理。出賣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簽訂的數量執行,買受人按照合同簽訂的數量進行考核:90%合同兌現率120%不考核,合同兌現率90%,按照合同簽訂數量為基準減去實際到貨重量,不足的數量扣20元噸,合同兌現率a;120%,按照實際到貨重量扣10元噸。

八、結算依據及付款:貨物平倉後,買受人憑秦皇島XXG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和裝船港口、商檢、船運方共同出具的水檢尺計量單原件及貨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加上出賣人開具預結70%煤款的增值稅發票付款,剩餘款由買受人憑質檢中心出具的質檢單和公司汽車衡計量單、出賣人開具煤炭增值稅發票及運輸發票(不超過80元噸)進行兩票結算後付清;運輸發票由煤炭承運人對公司開具,進項稅抵扣方為買受人;煤炭運輸船離開國際港口前三天定價(鎖定當天匯率),根據秦皇島當日掛牌價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聯運的費用根據當時市場價格計算,兩個價格相加為最終付款價格,(電煤的卡數測試進口目的港的C質檢結果為準)每船一定價,確保雙方利益。

九、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由違約方承擔責任,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十、合同變更及解除:合同如需變更、解除以買受方書面通知為準,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二、其他約定: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

十三、本合同一式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4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簽訂地點:____市

一、煤種、價格、交(提)貨時間、數量:簽訂時間:

二、質量指標:

三、運輸方式:鐵路運輸。發站:包頭。到站:柳XX,收貨人:買方車板前的費用含煤價為煤炭銷售價,由賣方正式報排產車皮計劃。

四、煤炭價格:車板交貨價格:每噸5500卡69510元含鐵路運費。

五、交貨時間、地點、方式:發站車板交貨。

六、驗收結算標準:煤炭數量以發站鐵路部門軌道衡計量磅單為準。煤炭品質在發貨站臺,賣方提供化驗單,雙方共同抽樣化驗。以國家質檢部門化驗為準。低位發熱量每低壹卡扣XXX。簽訂合同後,買方確認當月火車運輸計劃下達後,到賣方指定銀行開戶,並存入貨款,由賣方驗資後裝車。

七、結算方式:憑鐵路大票按實際噸位一列一結算,貨款兩票結算,煤炭底價,中間差價,煤炭增值稅發票。及火車運輸發票、此合同為跨年合同,加12個月,總量240萬噸。如有市場價格浮動,參照秦皇島XX實際交易價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動

八、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出現計量、化驗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經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訴訟解決。

十、甲乙雙方應遵守合同保密原則: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

第三方洩露有關合同內容及資訊。

十一、本合同

第一條款所列供貨數量為固定數量,實際供貨數量由甲乙雙方在月初時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炭買賣的簡單版合同5

賣方:

買方:

一、品種規格、質量:

二、交貨地點:

三、煤炭價格:煤價含稅票 元/噸,原則上價格在一月內不變,如遇市場價格變化雙方另行商定。

四、結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簽訂後,購方每批次以預付款購買,批次批結,購方購煤款不夠時、銷方可以供給其他客戶或停供。

五、驗收標準:以 煤場入庫取樣化驗為準,計量以 煤場過磅單為準。

六、解決合同糾紛方式:如發生經濟糾紛,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如協商不成,在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約定事項:如熱值達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購方可以拒收,餘款銷方應及時退還購方。

賣方:

買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