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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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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315標誌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從1983年以來,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權益。

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國際消費者聯盟就已確定了消費者有下列基本權利:

1、安全保障權

2、知悉真情權

3、 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

5、依法求償權

6、求教獲知權

7、依法結社權

8、維護尊嚴權

9、監督批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