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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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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商品房買賣合同【推薦】

商品房買賣合同1

爲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爲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爲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蔘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爲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併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蔘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爲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爲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爲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爲,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通過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__(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______________區/市(縣)______________地塊土地使用權,並依法進行了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積爲: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爲:______________。

甲方經批准,在該地塊上投資建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暫定名現定名)商品房,主體建築物的建築結構爲______________結構;建築物地上層數爲______________層,地下層數爲_________層。

乙方購買的商品房爲______________(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爲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房產權登記備案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幢(號)______________層_________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政府批准的規劃用途爲______________。

該商品房陽臺是______________(封閉式非封閉式)。

據甲方暫測該房屋建築面積爲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建築層高爲_________米。

該房屋建築設計及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2;該房屋建築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本合同附件3;該房屋相關情況說明(抵押關係、資料關係、相鄰關係及小區平面佈局)見本合同附件4;該房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見本合同附件5。

第三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單價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暫測的房屋建築面積,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暫定爲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含附件3中裝修、設備價格)是指該房屋和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的總價格。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該房屋建築面積的暫測與實測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變動。

第五條

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築面積以____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爲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

1.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

2.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包括+-_________%),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權時,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時或之前提出,否則視爲放棄該項權利。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_份,_________各執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商品房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交易房屋的基本情況

1、位於合肥市經濟開發區徽園“綠色港灣”。

2、該房屋面積約爲平方米,房屋類型爲高層全框架結構,最終面積、結構和成交價格以單位公佈的正式文件爲準。

第二條、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1交價格,另加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的轉讓費爲最終成交價格。乙方須於簽定本合同後將人民幣叄拾萬零肆仟元整(¥304000)作爲該房屋款轉至甲方,以後補繳費用由乙方自付。

2、乙方付款後,甲方開具給乙方的收條的'單位繳款收據作爲已付款憑證。

第三條、房屋交接

1、單位正式公佈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書面通知,並移交房屋鑰匙給甲方後,甲方通知乙方辦理交付手續。

2房屋產權資料,該房不得出租不得轉賣。

3、甲方因該房而造成一切經濟損失(房屋的稅收、退休後半價電費),由乙方負責補償。

第四條、責任與權利

1、甲方獲得該房屋的房產證後,甲方保證轉讓上述房產已徵得其他產權共有人的同意。

2、乙方享受甲方單位對該集資房的部分優惠條件,(實物補貼除外)。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合肥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容,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4

賣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爲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爲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_________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於違反國家及_________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願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合同,並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籤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爲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爲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_____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90%房款。

(二)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_________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於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

3、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後,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並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_________‰作爲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關於產權辦理的約定

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有關爭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生效說明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5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爲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後,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怎麼行使?

根據前三點內容可知,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麼,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總之,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後的後續問題做完善。在此建議您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商品房買賣合同6

筆者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過程中,發現下述幾個問題是當事人爭議較大的,亦是法官裁判案件時的疑難點,試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以“舊村改造”名義建設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義開發建設的房屋,還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在國家劃撥土地上違規開發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會出售。對上述幾類房產是否適用司法解釋,實踐中認識很不統一。有人主張以開發建設者是否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條件爲據確定房屋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人主張對司法解釋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擴大解釋,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亦包括違規開發者,只要是向社會公開銷售,均應適用司法解釋。還有人主張以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是否爲國有土地作爲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條件之一。

筆者認爲上述意見均不正確。一項法規的適用範圍,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規定。上述司法解釋亦不例外。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即爲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根據開發建設者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是否向社會公開銷售來確定。基於上述認識,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的房產之買賣不適用解釋,不管是否公開向社會出售;安居工程等國家對購買對象有限制條件的房產,不管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均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解釋的適用與否與開發用地是否國有、開發過程是否違規無關。對此處所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作狹義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爲避免與行政權力的衝突,法院只應進行形式審查,對企業在實體上是否符合該類企業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作審查。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爲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並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鑑於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於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着案件審理的方向。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爲;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爲。

上述對合同的分類,看似直觀而易於理解,但仔細研究就發現其分類標準模糊不清,未能對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兩分,是個不成功的分類。其分類好象是按工程建設的過程進行的.,但並未作兩分,因爲在竣工和驗收之間還有時間間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設過程分類的原則並未得到徹底貫徹,還揉合進了竣工驗收爲合格這一法律評價結果。如此,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未達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歸於哪一類?同時,即使按上述方法分類,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時,還是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如:何爲竣工、何爲驗收?

對於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爲,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爲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於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爲期房。基於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爲據。這其中實際隱含着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的理念。

此外,根據筆者瞭解的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管理法知識,我國法律對何爲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爲工程完了。但對何爲驗收,我國法律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爲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筆者認爲,上述第一個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說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第二個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並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理解、適用。

最後,區分合同種類時還遇到一個程序問題:確定工程進展情況的證據資料一般掌握在開發商手中,而當了被告的開發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資料,法院是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合法性)爲由主動調查取證?或依照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將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房地產開發商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爲,前一種作法法律依據不足,後一種作法可採。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說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於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爲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爲房地產

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爲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爲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爲,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爲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爲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4、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房產權轉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爲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爲特殊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轉移的違約責任是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

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該條司法解釋中,“由於出賣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該條司法解釋採納的是什麼歸責原則?筆者傾向於理解爲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由於出賣人的原因”,顯然不包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如與開發商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關係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嚴格責任原則是不分原因,只要有違約就有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該條解釋規定的是法定違約責任,責任程度與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適用條件應儘量嚴格,上述認識亦是促使筆者對上述違約責任作過錯責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鑑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麼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麼程度爲“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爲,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爲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爲,“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爲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爲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6、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爲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範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於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爲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於欺詐行爲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爲,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爲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爲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爲主要可以劃分爲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爲中,虛假陳述是作爲,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爲故意隱瞞,並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爲,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爲我們確認隱瞞行爲,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爲,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於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並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爲成立。欺詐行爲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爲,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7

XX年2月大洋房地產開發公司預售其開發的空中花園別墅,因該樓盤處於預售開發階段,欲購一套聯體別墅的張某在售樓工作人員的帶領下觀看了一套樣板房。該樣板房設計精巧、裝修雅緻,並帶有地下車庫(淨高2.25米),張某對此甚爲滿意。張某得知該樓房的價位比同類別墅高出許多時,對於是否購買產生了擾豫。但當其看到大洋公司的售樓宣傳材料後,得知預售別墅的設計與樣板房一樣,且地下車庫屬於贈送的,遂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該樓盤的一套聯體別墅,並對房價、面積、樓高、付款與交房時間等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後的1個月內張某付清了全部房款。XX年1月樓盤完工並經過驗收,大洋公司通知張某交接房屋,但張某發現其購買別墅的地下車庫的高度僅爲1.625米,與樣板房及其宣傳資料的說明嚴重不符,於是拒絕接受房屋,並要求大洋公司承擔賠償損失及承擔由此造成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大洋公司則反駁說,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沒有約定,其不屬於買賣房屋的一部分,故不存在違約,大洋公司亦不承擔違約賠償的責任。大洋公司告知張某,如若因此不滿意可以退房,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糾紛與風險分析】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階段,對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作的允諾的.性質如何界定,是屬於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這將直接關係到開發商的義務與責任承擔以及買受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採用要約、承諾方式。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經要約、承諾,即告成立。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爲目的,向他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和要求,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當事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爲受要約人。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不具備這些條件,要約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樓房所作的說明屬於要約邀請,它不能產生要約的後果,即開發商不因發出要約邀請而受到約束。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銷售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

大洋公司雖然將別墅附屬的地下車庫作爲贈送,但這種贈送是在買房者完全接受了其售房條件基礎上發生的,從而也構成了買房者購買商品房的條件之一,如果不贈送地下車庫,則買房者張某就有可能不購買大洋公司所售別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如果商品房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的具體規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本案中即使張某與大洋公司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地下車庫系免費贈送,但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對贈送地下車庫作了允諾,且其對雙方訂立預售合同以及對商品房價格的確定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將其視爲要約,並因張某的承諾而發生合同的效力。因此,對於這一合同的內容,作爲開發商的大洋公司應當遵守,如若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商品房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8

爲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經公佈並實施。其中規定了商品房買賣中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這一規定對規範房產市場,保護購房者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這引發了商品房在適用《解釋》的同時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的問題上衆說紛紜,本文僅就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是否適用《消法》談談自己的一些拙見。

《解釋》中關於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規定如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其中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出現以上的5種情況時除了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可以要求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之後還可以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的賠償。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以上的5種情況時購房者可以要回的款項的最高額爲已付購房款加上相當於已付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金再加上已付購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損失,即雙倍的已付購房款、利息還有損害賠償金。這樣一來,《解釋》規定的特定的情況的賠償金額可能超出《消法》規定的因欺詐而應給予的雙陪賠償。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中除了《解釋》規定的幾種欺詐以外的欺詐是否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

關於是否適用的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1.適用。《解釋》規定的情況與《消法》的規定並不衝突,在符合《解釋》規定的具體情形時,無論適用《解釋》還是《消法》都可以。

2.不適用。消法制定時,所針對的是普通商品市場嚴重存在的假冒僞劣和缺斤短兩的社會問題,所設想的適用範圍的確不包括商品房在內。同時制定的《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不包括建築物,可作參考。再就是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大多法院也不認爲商品房交易適用《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主要原因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金額巨大,動則數十萬、上百萬,判決雙倍賠償會導致雙方利害關係失衡。綜上,此種觀點認爲,商品房交易過程中開發商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或賠償實際損失的責任,而不是《消法》所規定的雙倍賠償責任。

以上兩種觀點本人認爲都過於絕對。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分別適用。

首先,我認爲能適用:

1.從立法本意上來說,《解釋》規定的賠償額度,按照上面的分析,最高額度可能超出已付購房款的雙倍。解釋規定的這幾種欺詐行爲是屬於商品房買賣糾紛之中最嚴重、最惡劣的幾種。也就是說,這幾種最惡劣的情況可以適用《解釋》規定的最高雙倍以上的懲罰性賠償,那麼,除了《解釋》規定的幾種嚴重的欺詐情況之外的欺詐行爲,應該是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當然,實踐中,很難適用最高的雙倍以上的懲罰性賠償,但法律規定的應然狀態與法律適用的實然狀態的差別,跟立法本意無關。

2.從法律的體系上來說,《消法》既然沒有明確規定其調整範圍不適用於商品房,那麼就是適用。《解釋》同樣沒有規定如果與《消法》衝突時的適用規則,其實,本來就不衝突。立法者在立法時,因爲要維護法律的統一性、權威性、嚴密性,會在立法時儘量的消除法律衝突,儘量不要留下立法的空白。所以說《解釋》和《消法》都是適用的。

3.《解釋》在商品房合同買賣糾紛中加入了因欺詐而導致的懲罰性的措施,目的是在遏制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中利用優勢欺詐購房者,從而導致的巨大的事實不公。那麼我們可以推論:在商品房的買賣中,一般的欺詐適用懲罰性賠償符合立法本意,只是一個度的問題。也就是說,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1倍、1.5倍、2倍等,但不能超出《解釋》規定適用於特定的五種欺詐的懲罰性賠償的`範圍。

其次,我認爲要有限制性的分別適用。

也就是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當中情況千差萬別,一味的去適用雙倍賠償或不適用雙倍賠償都可能在具體案件當中導致不公平的現象發生。我們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分別適用。

1.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一刀切,全部不適用雙倍賠償,就只是《解釋》規定的幾種情況最高可以適用雙培以上的懲罰性賠償,而在商品房合同糾紛中的其他欺詐行爲就只能是返還款項,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的損失。那麼如果其他的欺詐行爲的確沒有《解釋》規定的開發商的主觀惡意強,但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相當大(不一定達到已付購房款的一倍),()這實際上性質的惡劣程度不亞於《解釋》規定的那幾種情況,即已經達到了《解釋》實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制定意圖,那麼我們就應該適用雙倍賠償;如果造成的損失不是很大,那麼就只是按實際的損失來陪。至於損失達到已付購房款的多大比例才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要綜合多方因素,多種情況,比如已付購房款的絕對額、欺詐隱瞞的時間長短、造成損失類型的多少等。

2.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一般的欺詐行爲全部不適用《消法》的上雙倍賠償,則很難在不同的欺詐情況下(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的一般欺詐和《解釋》規定的嚴重的幾種欺詐)保證賠付比例的公平。這樣會導致一種傾向:開發商因爲《解釋》規定的嚴重欺詐在實踐中都不可能導致雙倍的懲罰性賠償,那麼會慫恿他們的一般性欺詐行爲;如果一般性的欺詐能有條件的適用《消法》的雙倍賠償,那麼嚴重的欺詐行爲在實踐中可能用到了雙倍的賠償甚至於更高的雙倍賠償加利息、損害賠償的機率大增。這樣纔會起到抑制開發商這種欺詐行爲的作用。

總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既要適用《消法》,又要有限度的分情況適用,以期能儘量的發揮《消法》和《解釋》的效用,切實抑制開發商的欺詐行爲,從而保護購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買賣合同9

出賣人:_________省礦業有限公司

郵政編碼:_________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何鑫聯繫電話:_________

委託銷售代理機構:_________成都中馳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註冊地址:_________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3號嘉雲臺

郵政編碼:_________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戶口(護照或單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層高】【淨高】爲:_________3·0___米,【坡屋頂淨高】最低爲:_________裝修標準是×元/每平方米。該商品房爲住宅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其中,該商品房爲經濟適用住房的,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同時按照下列第1種方式和第2種方式分別計算該商品房價款。品房價款。佰_____拾_____元整(大寫)。所購商品房總價款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具體約定見附件四。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採取下列第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其餘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附件五。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肆陸_捌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賣人_叄伍柒_份,買受人___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10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通過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塊,土地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爲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爲_________)。經___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覈,准予上市銷售,_________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爲_________。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爲___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房屋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轉讓給乙方。

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_________房地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爲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爲(大寫)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轉爲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本契約簽定_________日內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

銀行帳號: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_____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契約後三十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資料到_________市_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資料。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七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_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_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爲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契約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1

案情簡介

這個案件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xx年6月,劉先生購買了某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全部房款60餘萬元。合同約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時在合同第15條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開發商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實際履行情況是:開發商於20xx年9月28日交房,於20xx年12月28日就將辦理產權證書的資料(具體爲①業主的身份證明;②委託書;③法人(組織)資格證書;④建設項目立項文件;⑤土地使用證;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⑧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⑨商品房預售證;⑩房地產綜合驗收合格證等10份材料)報送給了某市房屋管理局,於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由於劉先生委託開發商代辦產權三證,開發商於20xx年3月10日將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辦理完畢。當開發商通知劉先生領證時,劉先生以開發商辦證逾期爲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開發商不同意,劉先生遂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一內容中開發商的義務是什麼?原告劉先生認爲開發商應該在交房後90天內爲自己辦好產權三證(俗稱“房產小證”)。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而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超過了交房後的90天,所以構成違約。而被告開發商則認爲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的約定,開發商只要在交房後90天內將應該由自己提供的辦證資料提交房管部門備案就完成了義務,何時辦理出產權三證不是開發商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由於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產權證,一是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由於開發商與劉先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不是在交房後90天內辦理完畢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而是在交房後90天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所以開發商不因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確認因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限制。但是認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應該包括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也就是說,開發商備案資料中應該包括“產權大證”。由於該建築物總權屬證明在交房後90天內沒有辦理出來,所以開發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員開庭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總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是否應該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文件。審判員提出了一個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見,他認爲既然雙方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發生了歧義,而該條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聯合監製的標準文本,則該文本的最終解釋權歸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訪一下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了。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這一做法,認爲由制訂文本的單位解釋文本的涵義是正確和公平的。經法院向浙江省建設廳法規處負責該合同樣本制訂的處長諮詢,處長對該條款做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資料的證據就是產權登記機關在收到出賣人資料後出具的受理單;如果產權登記機關向出賣人出具了受理單就證明出賣人已經提交了全部資料,如果產權登記機關沒有向出賣人出具受理單就說明出賣人提交的資料還不全。浙江省建設廳其實沒有規定出賣人必須辦理產權大證,這是下面的產權登記機關自行設置的程序。總之,只要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頒發產權證是行政機關的行爲,與開發商無關。申領產權證的主體也是買受人不是出賣人。”根據這一權威解釋,可以明確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不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文件。至此該案件的糾紛告一段落,同時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

商品房買賣合同1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通過xx方式,取得北京市xx區(縣)xx地塊的土地使用塊,土地面積爲xx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爲xx。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xx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爲xx)。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覈,准予上市銷售,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爲xx。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xx房屋,房屋用途爲xx。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xx房屋,建築面積爲xx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xx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房地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爲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xx元,價款合計爲(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小寫:元)。乙方預付的定金xx元,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轉爲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本契約簽定xx日內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

銀行帳號: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xx年xx月xx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xx。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契約後三十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xx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七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xx(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xx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後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xx(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xx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爲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契約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xx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代理人:

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3

原告: ,男, 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

被告: ,住 。

法定代表人: 。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暫算至起訴之日止違約金暫計 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年 月 日,經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三條,“原告購買被告商品房爲第 層 號房,該房屋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

第五條,“計價方式及價款,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元”。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原告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十六條,“被告承諾與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被告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2,約定日期起90日後,被告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1,2項目處理:“(2)原告不退房,被告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於當日就向被告繳納了房款 元。被告卻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在 年 月 日前,不僅未交付房屋,也未將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致使原告到目前爲止不能登記過戶。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均未果。

原告認爲,合同簽訂後原被告雙方應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交付房屋及未交付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爲已經嚴重違約。因此,爲維護本人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我方訴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4

賣方:________(簡稱甲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簡稱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______市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概況

甲方自願將座落於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區________棟________號,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平方米,______室______廳______廚______衛的房產售賣給乙方。

第二條房屋價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的價款總金額爲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2、上述房產價款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給甲方:

(1)甲、乙雙方共同到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辦理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轉移登記,並經交易中心受理,甲方消戶當日(指甲方消戶前),乙方一次性付清房產價款於甲方。

(2)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價款。

(3)乙方於______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剩餘房產價款人民幣______元(大寫人民幣),均由乙方______前支付給甲方。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產價款,甲方應向乙方出具票據。

第三條房產過戶

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窗口辦理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轉移登記。如因一方原因,致影響產權過戶轉移登記,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由造成損失的一方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稅費分擔

1、本合同簽訂之前,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如有應交納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負責交納。

2、本合同簽訂之後,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所發生的轉移過戶登記費、契稅、印花稅、估價費、服務費等費用,經雙方協商由_______________負擔。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甲方應於______前,將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房管部門確認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不能辦理出售、過戶手續,甲方應在當日內向乙方退還所收的全部款項,本合同解除。

2、甲方如不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本協議第一條項下之房產,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總額的______計算違約金給付乙方。逾期超過______日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應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支付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給付乙方。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乙方應按房價款總額的______計算違約金給付於甲方。逾期超過______日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應支付______元的違約金給付甲方。

4、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產,產權清楚,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後,如因買受前該房產產權有糾葛,致使影響乙方權利行使,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5、甲方因個人原因不再出售此房,應在三日內向乙方退還所收的款項,並付違約金___________人民幣給乙方。

第七條其他

1、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向乙方退還所收的全部款項,本合同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交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_______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15

出售方(稱甲方):地址:電話:

購買方(稱乙方):姓名:性別: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籍身份證號碼電話地址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甲方經____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於____市地段佔地面積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日止共計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__,屬結構,定名爲,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上述__內的第座(幢)樓單元,建築面積爲平方尺,佔地(分攤面積平方尺)由甲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上述原因必須經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爲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__單元售價爲幣千百拾萬千百拾元角整。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銀行:帳戶名稱:帳號:付款辦法: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條

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____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__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甲方如未按合同

第三條的規定將__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____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定金__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甲方出售的`__須經____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乙付款現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後,由____市房管部門發給房產權證書,業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並依照國家和____省對深圳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__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乙方所購__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__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乙方購置的__所佔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乙方所購__,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爲,應經____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後,由____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並經____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本着友好精神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____市仲裁機構仲裁或____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本合同共頁,爲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市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