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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集合15篇)

勞動合同 閲讀(2.68W)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解除勞動合同(集合15篇)

解除勞動合同1

企業與員工一旦簽署了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作為用人單位具有絕對的用工權利,甚至開除、解僱一個員工全憑個人喜好,主觀決斷,任意性非常強。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將為其任意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一個企業如果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其最後的結果不是被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要付出相當大的經濟賠償,無論哪種結果都是企業不願面對的。

要避免此類情形,企業就必須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客觀情形,依法、合理地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企業需要認識到,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企業和員工的權力差別是非常大的,員工在合同期間內,不用任何理由,也無需企業批准或同意,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特殊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要求,不能像員工一樣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事實上,就勞動合同解除而言,法律對員工的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有服務期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除外),而對企業則非常嚴格。

一、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沒有過失(即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等情形)、同時企業也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經濟性裁員)時,企業只能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雙方不能協商解除,企業強行解除或終止的話,就會構成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

1、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且要在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即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

2、 協議中需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企業提出的,則應當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員工提出的,則企業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另外,員工如主動提出辭職即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企業應當保留員工主動辭職的證據。

如果協商解除僅僅是口頭的話,員工一旦反悔,則企業因無法提供相應證據,就會處於被動。

二、 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三類情形即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有過錯的員工)、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在後兩種情況下,對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員工,企業也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業作了一些程序性規定,企業也必須遵守,否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這一點企業需要特別注意。

1、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六類情形)

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實際上就是辭退有過錯的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情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提前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而言:

(1)、在試用期內辭退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很多企業誤解了該條規定,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讓員工離職而不用承擔相應責任,事實上,在試用期內,企業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也不是由企業任意決定的,必須用客觀證據來證明。因此,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 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並告知員工;

3、 在試用期內對員工考核,並在試用期內將辭退決定送達員工。

(2)、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

對於一般違紀的員工,企業並不能一概辭退,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紀的員工,企業才能辭退。因此,什麼才是嚴重違紀以及員工是否構成嚴重違紀,對企業就至關重要了。企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企業應當以合法、合理、完備的規章制度為依據。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並做具體列舉並且上述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必須合理,否則會產生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規章制度制定完畢以後,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如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民主協商、公開、公示等程序。

2、企業應當有證明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來證明,即使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企業也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更不能將其辭退。因此,企業必須有較強的證據意識。

3、企業應將解除或開除通知事先通知工會,同時應將通知送達員工本人。

(3)、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

企業以該條的規定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嚴重失職或有營私舞弊的行為,二是因上述行為造成了企業實際的重大損失。同樣,如何界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怎樣才構成重大損失,對企業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相應行為和標準,否則處理起來就會缺乏依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企業也必須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對於員工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行為以及企業因此受到的重大損失,企業也必須要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否則不能對員工進行相應處理。無依據、無證據進行處理,則屬違法。

(4)、辭退違法兼職的員工;

對於員工的兼職行為,法律區分了兩種情形,一種是企業不禁止員工兼職的,因員工的兼職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情形較難把握和證明;另一種是企業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禁止員工兼職,一旦發現員工有兼職行為,經企業提出而員工拒絕改正仍然兼職的,企業可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5)、辭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員工;

在實踐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員工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員工使用假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資質證書、健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等證明的,一旦發現或證實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企業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證明是假的仍與員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則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對無效合同進行解除,似乎是有些矛盾的(中國的法律就是那麼有意思)。

(6)、辭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員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的;被人民法院依據現行《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企業在此期間僅可以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員工如被勞動教養的,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最好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員工被勞動教養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 特定情況下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三類情形)

前面提到員工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為3天),但作為企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還應當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有可能誤解該規定,認為只要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理解其實是錯誤的。除非員工同意,企業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對員工提前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這幾種情況是: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企業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是員工病傷治癒實際需要的醫療時間。醫療期一般為3~24個月,主要根據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條件確定。

企業需要注意:

1、員工在醫療期限滿後,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企業也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另外給員工安排工作,如果另外安排的工作該員工還不能從事的話,企業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2、只有員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時才存在醫療期,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時不適用上述情形;

3、企業應準確理解醫療期的含義,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及各地相關規定為患病的員工正確核算醫療期。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於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企業需要注意:

1、企業不能隨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在規章制度中應明確細化崗位職責和標準,否則很難確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

3、在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後,還需要經過培訓或者調崗,如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一旦發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麼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關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從實踐中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無法避免的情形,如企業跨地區遷移、兼併、分立、合資、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也可以是員工的資格證被吊銷等等。在上述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企業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需要注意,界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程度時,要注意固定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的證據,並且,做好與員工進行協商的記錄、保留協商不成的證據。

3、 經濟性裁員(四類情形)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為了保障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對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

(一)、實體性條件

重整是指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其破產前,經申請,不對其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制定重整計劃,由其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債務人企業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企業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在重整期間中,企業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經濟性裁員。

1、 何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一些地方則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這裏需要注意,《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只有在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才可進行經濟性裁員。但就個別員工而言,變更勞動合同與員工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2、 條件 履行的。

本條規定為兜底條款。在發生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企業首先應當與員工進行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企業在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下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下的,可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超過上述人數的,企業必須依據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處理。

(二)、程序性條件

1、企業必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2、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經濟性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公司簽訂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4、重新招用人員,被裁減人員具有優先就業權;

5、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也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業需要注意,經濟性裁員時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1、 企業應依法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工作年限的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 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 在上述2、3類情形下,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六類情形)

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上述1、2、3類情形)時,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對企業在上述2、3類情形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作了限制,規定在以下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職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在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解除勞動合同2

用人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月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終止日期: 年月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月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精神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_______,補償金額為:_______元整(元)。

三、甲方為乙方補齊____年9月份以前所欠養老保險金,個人部分從乙方補償金中扣回,以後養老金續交事宜由新用人單位續交或乙方自行辦理。

四、到目前為止,乙方無職業病史,其以後健康狀況與甲方無關。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乙方即成為社會自然人、自由從業者。以後個人涉及法律的、經濟的、生活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4

xxx:

因你離崗多年,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及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規章制度,我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儘快到水電分公司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未回單位,分公司將按相關規定上報公司終止與你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聯繫電話:特此公告。

第十六工程局

有限公司水電分公司

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簽訂為期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於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合同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合同,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合同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合同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新推解除勞動合同書文本如下:

1、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新推解除勞動合同書文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或簽章)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租房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合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乙方(簽字或蓋章):

解除勞動合同8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協商一致,平等自願,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於日解除雙方於月訂的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 年)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發放至 年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元整,作為甲方給予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時,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一切義務,自願放棄因勞動合同履行及解除所產生的一切權利。並確認雙方之間已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及糾紛。(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及解除後,雙方應履行的所有義務等。)

(三)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應將屬於甲方的所有財物,文件和資料等歸還給甲方,並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若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暫時緩發包含本協議第一條在內的一切費用。

(四) 未經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協議書的內容。否則對方有權追究泄祕方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五) 雙方若在履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申請。

本協議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員工本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合同9

甲方:xxxx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簽訂勞動合同,現因勞動者個人原因,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就解除勞動合同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甲方於 年 月 日向乙方付清 年 月應付給乙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等。

三、乙方確認,甲方無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無權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確認,甲方付清本協議費用後,甲方已付清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保險、福利、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雙方無任何經濟糾紛。乙方承諾不再對本協議內容及與甲方的勞動關係事項提出任何仲裁、訴訟請求或者其它要求。

五、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離職交接清單》的要求辦妥工作移交等離職交接手續,歸還所有屬於甲方(含甲方關聯公司)的文件(含任何載體)和財物,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六、乙方承諾,離開甲方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從事任何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乙方違約的,願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乙方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是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0

1995年下半年,王金、賴光在提煉廠任業務員,負責該廠業務推銷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在1997年之前王金和賴光的工資是採取底薪加獎金方式獲得,在1998年之後採取底薪加提成方式獲取報酬。

20xx年2月8日,王金和賴光因涉嫌侵佔提煉廠的財物,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於20xx年8月被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拘役。此後,王金和賴光向提煉廠索要被扣的工資。但提煉廠以他們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即與單位自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為由拒絕支付。

法理評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用工關係,即視為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同樣受法律保護。雙方如果要解除事實勞動關係,同樣要遵循我國《勞動法》和《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王金和賴光因侵佔提煉廠財物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提煉廠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2、3項規定單方行使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並這不意味着提煉廠與王金和賴光之間的勞動合同屬於自動解除。提煉廠應該以通知的形式告知王金和賴光,而且是可以隨時通知,不必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只要油煉廠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二人,雙方即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11

甲方: (簡稱“甲方”)

乙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現上文述及的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後訂立本《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簡稱“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的條款如下:

1。 雙方同意,自勞動合同屆滿日_____年9月30日起,甲方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基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 乙方的最後工作日為_____年09月30日。乙方應不遲於最後工作日將屬於甲方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各種財產返還甲方並辦妥甲方公司規定的正式離職手續。

3。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相當於乙方_____個月的月工資收入,合計人民幣_______整(¥_____元)。

4。 除第三條規定的款項外,甲方無需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款項,同時自_____年10月1日起甲方也無需繼續為乙方繳納任何保險費用。

5。 若乙方如期按照第2條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並且交還所有屬於甲方的物品、財產及文件,甲方同意於_____年10月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第3條的款項。因這些款項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税收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有扣繳的法定義務,甲方可以在支付上述款項時直接予以扣繳。

6。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至_____年09月30日終止,甲乙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已經結清,互無糾葛。

甲方 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日期:

解除勞動合同12

茲有我單位員工XX,自xx年x月起多次通知到崗上班未果,也未辦理任何手續,現已曠工xx,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XX於x天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逾期我公司將按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

  xxx有限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合同13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也可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但需注意這個“隨時”是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當然一般情況也可以根據所在用人單位的情況靈活處理,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切忌無緣無故在用人單位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悄悄離開用人單位。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解除勞動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無固定期限 □為期年 □以完成工作為期限□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勞動合同解除事宜,簽訂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經 提出,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即行終結。

二、乙方的離崗日期為 年 月 日,乙方應當按照甲方《離職管理規定》的交接流程進行工作交接。如乙方交接不清,導致甲方損失,其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 )。該費用為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包括但不限於(未結算工資、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加班費、值班費、防暑降温費、冬季取暖補貼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罰金、津貼、社會保險費用等)。

在簽訂本協議前,雙方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自身權益進行了充分的瞭解,因此雙方確認本條所述費用為甲、乙雙方所( )協商之數額,若與( )數額有所出入,乃為一方自願對其合法權利進行的適當處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存在重大誤解或協商數額顯失公平等為由主張撤銷本協議或確認本協議無效。與上述所有款項相關的所有( )由乙方個人依法承擔,由甲方在此款項中依法代扣代繳。

乙方通過上述費用自行繳納勞動合同存續期期間的社會保險差額部分。

四、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 年 月止。

五、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六、甲方按照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為乙方辦理退工退檔及社會保險減除手續,乙方應當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正常辦理上述手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七、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前簽署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繼續有效,不因勞動關係解除而受到任何影響,甲乙雙方仍應嚴格依約履行。

八、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再無其他爭議。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惡意中傷、或進行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也不得再提起任何異議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勞動爭議仲裁、監察投訴、舉報、民事訴訟等)。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將已付款項全部追回,並向乙方追究進一步責任。

九、乙方在此確認,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一次性對價補償包括對乙方在甲方的關聯企業(包括但不限於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期間基於借調關係、勞動關係等可能獲得的全部補償,乙方與甲方的關聯企業再無任何爭議。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此後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15

茲有我單位員工,自xx年x月起多次通知到崗上班未果,也未辦理任何手續,現已曠工,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請於x天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逾期我公司將按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公告。

  x有限公司(公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