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都>交際禮儀文書>書信>

醫療糾紛處理告知書

書信 閱讀(3.08W)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下面公文站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是醫療糾紛處理告知書,歡迎閱讀參考。

  醫療糾紛處理告知書(一)

為方便患者及其家屬(以下簡稱為“患方”)採取恰當有效的方式解決醫療過程中的爭議,特向患方告知我院醫療糾紛處理流程及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一、投訴渠道

患方對醫療過程、結果有異議時,可以依據實際情況,與臨床醫師及科室領導溝通,也可以向醫務處、門診部、院辦、黨辦等職能部門投訴。

二、投訴方式

患方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文字形式投訴。重點寫明有關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寫明患方和委託投訴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並簽名。

患方若提交書面材料存在困難,可採用口頭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相關接待部門將記錄來訪人的姓名、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並由來訪人簽名確認。

三、處理醫療糾紛的幾種途徑

1.和解:

患方可就住院或急診醫療活動爭議向當事醫務人員、科室提出意見,並進行溝通以期達到相互理解、相互諒解。

也可以向醫務處進行投訴,醫務處將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組織相關臨床科室進行調查,並通知臨床科室向患者及家屬進行說明解釋。大約需要XX個工作日。

(2)臨床科室與患方進行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者,則由醫務處提請醫院醫療管理委員會討論研究,做出結論性意見,結論性意見依據醫院召開醫療管理委員會的時間而定,一般在患方投訴後六十日內做出答覆(若進行屍檢,自屍檢報告做出後開始計算時間)。

醫院醫療管理委員會討論分析的結論性意見,只代表醫院一方的結論或觀點,患方仍有權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程式申請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或其他鑑定。

醫務處根據醫療管理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患方就有關醫療事故爭議問題進行協商。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XX市司法局、XX市衛生局、XX市財政局、XX市公安局、XX市高階人民法院和XX市保監局《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京司發【20XX】735號)的規定,自20XX年5月30日起,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患方索賠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XX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調解或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2.人民調解

(1)根據XX市司法局等六部委檔案精神,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應當通過法定程式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公立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糾紛,患方索賠金額1萬元以下的,可以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XX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調解或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XX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於20XX年5月成立,醫患雙方可通過調委會就醫療爭議進行調解。調委會是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處理和醫療過失防範的衛生法律服務機構,在患方和醫方之間是獨立的第三者,可以緩和醫、患雙方“非此即彼”的矛盾分歧。

對醫患雙方當事人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調委會應當在3日內予以受理;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調委會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要求進行司法確認的,調委會應當予以協助。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調委會應當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程式解決醫療糾紛。調委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調委會聯絡方式:

1)地址:XX市東城區幸福大街甲37號,郵編:XX0061

2)電話:案件受理處:0XX-661XXXXx(傳真電話);24小時熱線:0XX-661XXXXXX。

總機0XX-661XXXX

3)網址:www.

4)電子信箱:

(2)其他調解組織: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支援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立人民調解組織,並對其開展工作進行指導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3.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患方可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XX市海淀區衛生局地址:XX市海淀區甘家口小區12號樓;聯絡電話:XXXX;郵政編碼:XX00XX。

4.司法訴訟途徑處理

患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地址:XX市海淀區丹稜街12號;聯絡電話:62XXXXX;郵政編碼:XX0081。

四、影印病歷須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患者有權在醫院影印有關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報告、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保險機構要求查閱或影印以上病歷資料,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予以協助。

影印病歷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五、封存病歷須知

患方有權要求封存患者相關病歷材料。醫務處經稽核患方身份證明後,在患方在場的情況下將患方病歷原件進行復印、封存。封存件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影印件。為保障患者診療工作的連續性,原則上封存病歷影印件。

封存的病歷資料,存放在醫務處,醫患雙方相互為對方出具封存證明。

如有需要,由醫院負責向有關鑑定機構或訴訟法院提交封存的病歷資料。

六、患者遺體處理和屍體解剖檢查

患者死亡後,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

死者近親屬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屍體解剖檢查(簡稱“屍檢”),並在屍檢知情同意書或病歷中籤署意見,若未簽署意見視為不同意屍檢。

屍檢應當在患者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七日。如在XX市屍檢中心(XX大學病理系)進行屍檢,費用可由我院先行墊付。最終與屍體的運送費、保管費等視鑑定或法院判決結果而確定支付者。最終鑑定為醫院存在過錯的,費用由醫院支付,否則由死者家屬或其所在單位支付。

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處理屍體的,經醫院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院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七、其他事項

醫院服務宗旨是“患者至上”,努力打造“患者信賴、同行尊重、社會認可、員工愛戴”的現代化醫院,致力於維護患者的身心健康和各項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維護醫務人員的正當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也有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療秩序受法律保護;干擾社會秩序,妨害個人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本告知書一式兩份,告知人與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注:本告知書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XX市司法局、XX市衛生局、XX市財政局、XX市公安局、XX市高階人民法院和XX保監局《關於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京司發【20XX】735號)20XX年12月25日發文,20XX年5月30日施行)

4、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XX年9月1日實施)

5、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8月2日釋出)

6、XX市衛生局《關於屍體解剖檢驗的暫行規定》(20XX年8月21日釋出)

7、XX市衛生局相關規定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XX大學第三醫院醫務處

告知書籤收人:

經辦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聯絡方式: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醫療糾紛處理告知書(二)

尊敬的患者(家屬):

您好!您反映的有關意見我院已受理,為及時處理醫療投訴,更好地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將我院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事宜告知您:

一、 患者有權就有關診斷、治療過程、診療結果等向我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或者投訴意見。投訴應採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患方的請求、事實和理由,還應當載明患者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簽名。

二、患者有權瞭解醫療機構處理醫療投訴的工作流程,詳見《流程圖》。

三、患者不接受我院的處理及答覆意見的,有權與醫方共同委託XX省醫調委進行調解,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反映情況,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XX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的規定,患方有提出超過一萬元補償要求的,需申請由省醫調委依法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根據《XX省病案管理規定》,患者有權在我院病案室影印住院病歷中的入院記錄、醫囑單、化驗單、手術同意書、護理記錄等客觀病例。影印病歷按照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五、患者有權要求我院封存患者本人的病歷資料。發生醫療糾紛時,依患者方申請,我院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將患者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主觀病歷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影印,並負責封存、啟封和保管,出具封存備忘錄,同時負責向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六、患者死亡後,遺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根據《XX市殯葬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遺體應當在2小時內移放太平間,醫療單位應於12小時內通知殯葬服務單位收運遺體。逾期不處理遺體的,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七、死者近親屬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屍檢,並需要在我院《屍體解剖建議書》上簽字明確同意或不同意。同意屍檢的還需同時填寫《屍檢申請表》,否則視為不同意屍檢。屍檢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所需的費用需由患方先行墊付,視法院裁決結果而確定最終支付者。

八、《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9條規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九、本告知書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公安部、衛生部關於維護醫院秩序的聯合通告》、《侵權責任法》、《XX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本告知書由告知人負責解釋。

告知人:

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