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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记忆要点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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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记忆要点的总结

合同法记忆要点的总结

篇一:

【不可撤销的合同3】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合同生效】

无权代理狭义 效力待定? 表见 合同有效√

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 → 受要约人承诺 → 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

【 抗 辩 权 】 ← 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相关:留置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后方权利)

1. 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2.合理期限内 对方恢复能力or提供担保 → 恢复履行

(先方权利)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 → 解除合同

【代位权——条件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个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个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代位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 诉讼费用 第三人:债务人 ← 其他必要费用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 ←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

无偿转让财产(善/恶)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 (第三人恶意)

【担保合同的效力】 ← 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债权人无过错 → 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

主√ 担×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 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担× 担保人无过错 → 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 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②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

①一般保证:

ⅰ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ⅱ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 ⅲ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

②连带保证:

ⅰ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ⅱ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保证——未约定or约定不明时】方式 → 连带 范围 → 全部债务

期间 → 未约定6m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 约定不明 2y

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

篇二:

一、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1】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链接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2010年新增)

三、约定不明的处理(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首先回答“总原则”(协议补充、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次根据题目内容回答“具体规定”。

四、不安抗辩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