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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模板集錦9篇

合同範本 閲讀(1.97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訂立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訂立合同模板集錦9篇

訂立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訂立合同 篇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訂立合同 篇3

一、保證問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的方式有三種:

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

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

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並簽字蓋章。

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並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並簽字蓋章。

(3)保證範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確。

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

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後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准才生效的,那麼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後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

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麼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二、抵押問題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

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複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三、定金問題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

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範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並不是説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於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訂立合同 篇4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採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為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形式並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為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於使得勞動合同鑑證環節更為便捷。

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為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於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而並非將書面形式作為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9條的規定。

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採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10條第l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採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並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並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係的建立之日並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就要對用人單位採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進行了規定,也即第1l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為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採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 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13.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1996年發佈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I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5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分為合意簽訂、強制簽訂和視為簽訂三種情形。

合意簽訂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合意簽訂的規定,也即只要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事宜達成一致,雙方便可以簽訂。

強制簽訂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強制簽訂,《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有着不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強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了擴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為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創設的“視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被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當對合同內容多加協商,若是在事後發生合同糾紛,及時委託律師是個很好的選擇。

訂立合同 篇6

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條款

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是借貸當事人之間關於借貸款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數額貨幣並按期還本付息的一方,這裏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村專業户、個體經營户。貸款方(出借人)指將一定數額貨幣交給借款方,並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貸款方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專業銀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貸款範圍方面,只限於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其他彌補虧損,用於工資福利、墊支税利等財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請借款和發放貸款。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貨幣。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訂,經國務院批准後,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

借款方應根據所隸屬的行業、系統和借款的用途,與有關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工、商部門借用週轉資金的貸款應與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組、户的借款,應與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合同;基本建設的借款應與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屬於涉外經濟活動借款,一律與中國銀行簽訂合同。此外,各種技術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據隸屬行業、系統和借款的性質,分別與專業銀行簽訂合同。

借款方借款時,應根據經營合同和計劃,按不同項目向貸款方提出借款申請,説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期限,保證條件,並附有關證明文件,經過貸款方審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有關條款經過協商一致,並經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後,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一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户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

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於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貸款、企事業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准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定貸款的用途,並應符合國家批准下達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定。貸款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銀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類型協商議定,嚴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

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w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瞭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後,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

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定。

 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採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範圍內一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採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訂立合同 篇7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採用什麼形式訂立合同,對於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着重要作用。

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週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麼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訂立合同 篇8

一、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於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三、免責條款

由於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於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徵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範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的注意事項的介紹了,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訂?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這是很多勞動者都關心的問題,請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

訂立合同 篇9

一、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的訂立具有以下意義。

1.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藉以在它們之間形成一定的勞動法律關係。勞動法律關係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內容的。究竟雙方當事人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應該履行怎樣的義務,必須藉助於勞動合同給予明確。也即是説,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給以具體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協商創設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將給予承認並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説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力,法律也正是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並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課處法律責任的方式,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3.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於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認識,或者因為其它原因,難免發生爭議。在處理這些勞動爭議時,爭議處理機關就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二、訂立勞動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權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較全面地瞭解對方基本情況,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生,《條例》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知情權作了規定。《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同時,《條例》還特別強調,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