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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模板五篇

合同範本 閲讀(1.54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訂立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訂立合同模板五篇

訂立合同 篇1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訂立合同 篇2

1、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雙方的先合同義務:(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A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B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C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雙方的後合同義務:A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B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D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也要遵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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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 篇3

一、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於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三、免責條款

由於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於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徵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範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係,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的注意事項的介紹了,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訂?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這是很多勞動者都關心的問題,請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

訂立合同 篇4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什麼?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而,要約的發出人和接受人均須特定,且要約的內容足以構成合同的主要條款,同時應作出締約的表示,否則不算有效要約。如果僅有訂約的意思而未就合同主要內容作出表示,只能稱為要約邀請,不能產生要約的效力。要約僅在要約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要約期滿其效力自動解除。因而,用人單位如果僅在招工啟示或廣告或簡章中介紹自身情況,併發出招工信息,並未就合同主要內容給予説明,該行為只能算是要約邀請,不構成有效要約。而如果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對合同條件給予明確説明,則屬於要約,一旦應招者承諾,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應招者不同意所列條件,而提出新的條件,則屬於反要約,用人單位可以承諾,也可不予承諾而不成立合同。

2.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完全五條件地接受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在有效期內作出,且應當完全接受要約條款,如果接受的意思與要約不一致而改變了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則只能視為反要約,不構成有效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旦同意對方要約而作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任何一個勞動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經過上述兩個階段,但具體可能要經過要約——反要約——再要約——承諾的複雜的反覆協商,最後成立合同的過程,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要求

1.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當事人不得以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意圖和違法行為,以達到不良企圖的目的。

2.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是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雙方主體在簽約時,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如有的勞動合同規定:“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曠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屬於內容違法而無效的條款。對此,用人單位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有的地方性的法規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的法律要求,除了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並簽字蓋章外,還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進行鑑證,方能生效。

5.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合法。

訂立合同 篇5

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條款

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是借貸當事人之間關於借貸款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數額貨幣並按期還本付息的一方,這裏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村專業户、個體經營户。貸款方(出借人)指將一定數額貨幣交給借款方,並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貸款方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專業銀業(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貸款範圍方面,只限於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其他彌補虧損,用於工資福利、墊支税利等財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請借款和發放貸款。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貨幣。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訂,經國務院批准後,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

借款方應根據所隸屬的行業、系統和借款的用途,與有關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工、商部門借用週轉資金的貸款應與工商銀行簽訂合同;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組、户的借款,應與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合作社簽訂合同;基本建設的借款應與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屬於涉外經濟活動借款,一律與中國銀行簽訂合同。此外,各種技術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據隸屬行業、系統和借款的性質,分別與專業銀行簽訂合同。

借款方借款時,應根據經營合同和計劃,按不同項目向貸款方提出借款申請,説明借款用途、金額,還款期限,保證條件,並附有關證明文件,經過貸款方審核同意,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有關條款經過協商一致,並經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後,合同成立。借款合同應具備如下主要條款:

第一,借款標的。借款合同的標的必須是貨幣。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給法人的貨幣是以信用憑證體現的,一般不支付現金;給個體户和農民的貸款應是人民幣。

第二,貸款種類。以用途分類來確定該貸款是屬於何種貸款,如基本建設貸款、農業貸款、企事業流動資金貸款等。貸款種類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是借款合同的標的數額,它是根據借款方的申請,經銀行核准的借款數額。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額的,必須另行辦理申請和核準手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須明確規定貸款的用途,並應符合國家批准下達的貸款計劃文件的規定。貸款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銀行對貸款的使用有權監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應根據貸款的性質、種類確定貸款發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應如數還本付息。我國貸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兩種。各項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根據貸款用途的實際情況,按貸款類型協商議定,嚴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貸款利率,必須在借款合同中規定。

第七,還款。借款到期時,借款方應將本息全數還清,確因客觀原因到期不能歸還,借款方應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沒有正當理由或者經申請延期未獲準而逾期不還的,借款方要承擔w違約責任。貸款方有權依法向借款方瞭解借款使用情況及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監督貸款的使用,在貸款到期後,有權採取必要措施,收回貸款及利息。

第八,違約責任。在貸款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借款方和貸款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的必要保證,必須明確規定。

 第九,保證條件。借款合同的保證,主要採取物資保證的原則,由借款方提供生產經營或建設範圍內一定的適用適銷的物資、商品或其他資產作擔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資保證時,經貸款方同意,也可採取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第十,爭議的解決方式。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可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種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